重庆,男子34岁还没个对象,一媒人给他介绍了一26岁的女子,见面才3天,男子就把

每日案论 2026-01-07 15:31:08

重庆,男子34岁还没个对象,一媒人给他介绍了一26岁的女子,见面才3天,男子就把婚事定了,给了女方2万彩礼,又给了4000块谢媒钱,谁料,就在婚后第10天,二人一起坐船出游,期间因为琐事拌了几句嘴,女子竟发疯似的抓起男子的手机和眼镜,一把扔进江里,事后,男子怀疑女子精神方面有问题,他一打听,得知女子还真有智力缺陷,他一直被蒙在鼓里!男子气得把女子一家和媒人分别告上法庭,要求还钱,结局太意外。 2023年10月,34岁的李某正为婚事发愁。 这年纪在农村不算小了,家里人催得紧,他自己也想赶紧成个家。 正好,十里八乡有名的大媒人王某上了门,手里捏着个资源,那就是26岁的姑娘陈某。 李某一听条件,觉得还行,虽然没见过面,但想着媒人介绍的,肯定差不到哪去。 见面那天,李某看陈某模样周正,瞅着一切正常,他还算满意。 于是,见面才3天,李某家就急匆匆地把婚事儿办了,钱也花出去了。 李某给了2万块的彩礼,还有4000块的谢媒钱,一分不少塞给了王某。 李某钱花了,媳妇娶了,人生一桩大事也终于落地了。当天,俩人就按习俗同居了。 然而,就在李某以为日子步入正轨的时候,一件让他难以置信的事情发生了。 两人婚后刚过10天,他们坐船出去游玩,原本是件开心事,可就在船上,他们不知道因为啥鸡毛蒜皮的小事拌了嘴。 吵着吵着,李某还没反应过来,陈某突然发了飙,抓起李某的手机和眼镜,顺手就砸进了滚滚长江里…… 看着手机和眼镜瞬间没了影,李某傻眼了。这不仅仅是脾气暴躁的问题,这是脑子缺根弦啊!正常人谁能干出这事儿? 李某心里开始怀疑,这陈某,该不是有啥毛病吧? 第二天一大早,李某也没敢耽误,赶紧把陈某送回了娘家。 后来他专门打听了一下陈某的情况,结果这一打听不要紧,真相让他不寒而栗。陈某竟然是二级智力残疾! 李某觉得自己就是个冤大头,被陈某全家人当猴耍了。 他越想越亏。自己花了2万4,连个知冷知热的正常媳妇都没捞着,还受了一肚子气。这不是明显的坑人吗? 一怒之下,李某把陈某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那2万4。 一审下来,法官觉得虽然李某和陈某确实同居了几天,全退彩礼不太现实,但陈某家隐瞒重大疾病确实不对。 最后判了个折中:陈某家退还1万块彩礼。这钱后来也强制执行到位了,李某手里算是攥回了一点本钱。 但这事儿还没完。李某躺在床上翻来覆去睡不着:那4000块的媒人费才是真冤枉! 王某作为中间人,肯定知道陈某的情况,却为了赚那笔谢媒钱故意不说,这不是合伙诈骗吗? 李某一纸诉状,又把媒人王某告到了涪陵区法院,要求全额退还那4000块。 李某在法庭上表示,王某是专业吃这碗饭的,收了我那么多钱,连最基本的情况都不核实、不告知,害得我人财两空,这钱他必须全退! 王某也觉得委屈,在庭上辩解,说我就是牵个线搭个桥,他俩都见面了,自己没看准怪谁?钱我已经收了,活儿也干了,哪有退钱的道理?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大众观念里,媒人往往被视为撮合者,只要两人见面、领证,任务就算完成,钱就该拿。 但这个规定明确了中介人的法定义务:如实报告是收取报酬的前提。 王某收取了4000元的介绍费,这在当地属于较高标准。作为对价,他必须向李某如实报告陈某的真实情况。 陈某患有二级智力残疾,这属于严重影响婚姻缔结和共同生活的重大事项。 王某作为专业的中间人,未尽到基本的审核和告知义务,属于典型的未履行如实报告义务。 如果严格按法条字面意思,王某因隐瞒重大残疾,理应全额退还4000元且不能索要任何费用。 法官审理认为,王某这人,说白了就是个“野媒人”,根本没有正规的婚介资质。 你收了人家好几千块的高价介绍费,就得对得起这份钱。陈某有二级智力残疾这么大的事儿,王某要么是没问,要么是知情不报,这属于严重的失职,更违背了公序良俗。 但是,法官也考虑到,李某和陈某毕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10天,王某的介绍虽然有瑕疵,但也不能说完全没起作用。 虽然王某隐瞒了残疾,但他确实介绍了陈某并促成了双方相识、同居10天,提供了一定的劳务。 如果判决全退,对王某虽有惩戒,但对其付出的基础劳务也显失公平。如果不退,对李某显然不公。 最后,法院拍板:依据公平原则,也就是两边都别太吃亏的道理,判王某退还一半的介绍费,也就是2000块钱。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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