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民办学校的老板(或举办者),身负巨大债务,那么,他当初投资建设的学校的资产,

苗苗看课程文化 2026-01-05 09:23:32

如果民办学校的老板(或举办者),身负巨大债务,那么,他当初投资建设的学校的资产,能否被用于偿还债务? 答案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其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这个财产归属于社会,而不是老板个人。 学校老板最初的投入,在法律上面,接近“公益捐赠”,而不能计为投资。 《民办教育促进法》也规定,资产在学校成立后,就转移到了学校,学校的举力者,就不能取得学校的收益,即使是办学结余,也必须全部用于办学。 这就说明,选择非营利性办学,就等于主动让渡了资产的经济权益。 《民法典》也规定,此类法人在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原来的学校举办者,应要继续用于公益办学或公益事业。 因此,民办非营利学校的资产,是“社会公共财产”,而慧非个人资产,即使是法院,也不能因老板的个人债务而执行学校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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