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有女子约上3位好友去澡堂泡澡,4人搓澡时,一男子突然闯入,4人吓得惊叫。工作人员赶来将男子带走,男子称自己眼神不好走错。女子4人认为隐私权被侵犯,澡堂老板积极处理,提出免单、办2000元卡、每人500元补偿方案,但女子4人觉得赔偿不足,要求每人3000元。老板以男子未成年且停留短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 据报道,赵女士和3位好友,12月25日下午6点20分临时约着去洗浴。在女浴区,4人正互相搓澡聊天,晚上7点左右,突然有男子出现在浴区门口,目光扫过她们身体,4人吓得尖叫,慌乱遮挡身体。工作人员赶来把男子拽走。 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赵女士4人惊魂未定。原本轻松愉悦的泡澡时光,瞬间被恐惧和愤怒填满。她们觉得自己的隐私被完全暴露,遭受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经了解,闯入的男子17岁,他称自己眼神不好误闯。老板调监控显示男孩非故意,停留四五十秒。老板觉得事情不算严重,便提出免洗浴费、办2000元卡、每人500元补偿的方案。 可赵女士4人觉得这赔偿远远不够,她们认为自己的隐私被严重侵犯,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折磨,坚持要求每人赔3000元。 老板却以男子未成年且停留时间短为由拒绝,双方协商陷入僵局。 赵女士4人心里那股气实在难消,她们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于是,她们找来媒体曝光此事,希望能借助舆论的力量,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老板觉得自己已经积极处理了,提出的赔偿方案也不算低。毕竟男孩不是故意的,而且停留时间也不长,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他觉得赵女士4人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有些狮子大开口。 赵女士4人则觉得,不管男孩是不是故意,自己的隐私确实被侵犯了。在那种情况下,她们受到了极大的惊吓,精神上的创伤不是用钱能轻易衡量的。她们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对自己权益的一种维护。 从法律层面看,这事可不能只凭感觉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这件事里,男孩闯入女浴区并扫视赵女士4人身体,这明显侵害了她们的隐私权。不过,男孩没有进行录像拍摄等更恶劣的不良行为,所以从法律角度,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澡堂作为公共场所,有义务保障顾客的隐私和安全。男孩能闯入女浴区,说明澡堂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老板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数额,该怎么确定呢? 这得结合实际损害程度来判定,赵女士4人虽然受到了惊吓,但并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 精神伤害得有依据,不能仅凭自己感觉就要求高额赔偿。法律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有严格的标准,不是想要多少就能给多少。 男孩未成年,在赔偿上有没有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这件事里,男孩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最终确定需要赔偿,他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老板作为澡堂经营者,先要承担自己的安全保障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之后如果涉及男孩方责任,再另行处理。 赵女士4人找媒体曝光,这合法吗? 公民有言论自由和监督权,通过媒体曝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合理的方式。但要注意不能夸大事实,否则可能会涉及侵权。 如果以后在现实中类似的事情普遍出现,大家首先要保持冷静,及时保留证据,比如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 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或者直接起诉,依据的法律就是民法典中关于隐私权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 赵女士4人受到惊吓,要求合理赔偿无可厚非,老板应该积极处理,提出的初始方案也有一定道理。 赵女士4人是不是有点过于计较赔偿金额了呢? 其实这也能理解,毕竟隐私被侵犯,换做谁心里都不好受。但索赔也得合理合法,不能超出一定范围。 老板确实有管理疏漏,但也不能无限扩大他的责任。法律是公平的,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各方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