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赵某乘公交扫码付款时,公交车忽然启动,导致赵某意外摔倒,住了一个多月院。案发后,赵某想要公交公司赔偿,可对方却不认账,赵某无奈起诉,最终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时间指向8点16分,晨光熹微,赵先生打算乘车上班,此刻偌大的车厢内只有两三名乘客,赵先生按照规定,面对刷卡机,掏出手机准备扫码买票。 赵先生这个年纪,上有老下有小,每天都要处理繁重的工作,工作之余还要出席各种应酬活动,他每天都搭乘某路汽车,算是轻车熟路了。 按说赵先生每天都搭乘这辆车上下班,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偏偏意外就发生了。 一声熟悉的汽车启动声,让赵先生多少有些猝不及防,他下意识去抓汽车内部的扶手,一连抓了两次却没有抓住。 只见他连连后退,跌坐在车上。 从赵先生上车到他摔倒在地,时间仅仅过去了七秒。 此时,公交车司机也发现了车内的情况,踩了一脚刹车,只可惜为时已晚,赵先生已经受了伤! 赵先生是家里的顶梁柱,这一摔住了一个多月院,工作全耽误了,伤好转之后,他便找到对方协商赔偿的事情,在数轮协商无果之后,便请求判决。 “你们得给我九万块钱,不然的话,咱这事不算完!” “你是穷疯了吧?还九万,绝不可能,你要告就去告呗!” 他提出的诉求是,赔偿各种费用共计九万余元。 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付赵先生7万余元。 给出的理由是这样的,赵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他上车之后两次抓扶手没有抓牢,对自己的摔倒必须承担责任,这个责任的划分比是20%左右。 其实,当我们乘坐公共汽车的时候,就是与运输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运输公司负有安全将乘客送往目的地的义务,如果乘客在途中受伤,则属于违约行为。 由于公交车司机受雇于公交公司,其任职期间的行为有由公司负责,赔偿责任也由公司担负。 审理的时候还查明,从赵先生上车到车辆启动,时间仅仅过去两秒,司机应该对可能的风险有强烈的认知,而他事实上没有,这是造成事件的主要原因。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可以看到,责任与义务是双方的,作为公交公司来说,它的责任是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作为个人来说,则有配合公交公司维持秩序的义务。 客运公司需要对客户的生命安全负有严重责任,除非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事故是由于乘客的责任而引发,否则在一般情况下,客运公司都要承担责任,无论它的过错判定如何。 按照正常的流程,公交车司机应该在确定乘客都已安稳落座,再发动汽车,而在本案中,司机师傅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 综上,7万的数额也算是一个合理的范畴。 这7万里,包括了赵先生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赔偿金等,赵先生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之中一个潜在的争议点是关于赵先生行为的判定,因为没有握牢扶手,导致他担负了百分之20的责任(价值2万元钱),可是,在一个狭小局促的空间里,在两秒的时间内,一个成年人真的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站稳吗? 从赵先生上车,到汽车再度发动,只有短短的两秒,而赵先生能做到的自保手段,就是去握紧扶手,没想到却要为此承担责任。 相信通过本案,公交公司内部会加强对司机的安全培训,类似的事情也许会杜绝一些。 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以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赵先生工作压力大,已是心神俱疲,公交司机又何尝不累呢, 他们能休息的时间少之又少,加上那个时间点,车内的乘客很少,司机可能也存在麻痹心理,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可见,规章制度在任何时候都是重要的,不应该以人员的多少来决定执行的尺度,否则类似的事件,恐怕还会上演。 本信息来源于: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