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大国的学者卢麒元,近日在北京公开发声。他提出了一个惊世骇俗的主张:“立法者每次参与都要政审!”他说,因为最严重的渗透,是通过“立规矩”。他发声针对两个事:第一,近几日我们的法律中出现了“优先采用国际标准”的条款;第二,立法者本身的背景与利益冲突政审。 先看“优先采用国际标准”这一争议点,卢麒元担忧的并非国际标准本身,而是“优先”二字背后可能潜藏的规则渗透风险。 这并非空穴来风,从官方发布的制度文件就能找到具体参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3月25日公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明确自当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虽强调采用国际标准需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法律法规、保证安全可靠,但同时在第六条提出“鼓励结合我国国情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第四条还特别指出术语、符号等基础性国际标准应当优先采用。 这些条款看似是为了推进标准制度型开放、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却也让卢麒元的担忧有了讨论的现实基础——毕竟很多所谓的国际标准,本质上是由欧美发达国家主导制定的,背后暗藏着他们的产业利益与规则话语权。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8日发布的12个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更能直观体现国际标准与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落地情况。 比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因为双方营业地所在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未排除公约适用,法院就直接适用了该公约来审理,而公约中的合同无效制度与我国国内法的合同解除制度存在差异。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国际标准与条约已深度融入我国的经济纠纷解决体系,一旦这些标准本身存在偏向性,或者在转化适用过程中忽视我国国情,就可能像卢麒元担心的那样,成为外部渗透的突破口。 再谈立法者背景与利益冲突的政审问题,卢麒元的核心诉求是防范立法者因自身背景或利益关联,在制定规则时偏向特定群体甚至外部势力。 这一点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治理难题,我国也有相关的制度探索,但尚未形成系统性的政审机制。 从官方公开的立法程序来看,我国强调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但对于参与立法的专家、起草人员的背景审查,更多是聚焦于专业资质,而非利益关联与立场倾向。 反观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国会议员需要定期披露财务状况,避免立法与个人利益冲突,这种机制虽有自身缺陷,却也说明利益冲突审查是规则制定中的关键环节。 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立法者的背景影响确实可能通过细微之处体现。以《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为例,参与起草的主体包括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的专家大多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和行业龙头企业,如果其中有专家长期从事国际标准研究,或者与外资企业存在合作关联,在制定“优先采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时,就有可能不自觉地向国际标准倾斜,忽视国内中小企业的实际适配能力。 而目前官方并未公开对这类参与主体的背景政审细节,这也正是卢麒元主张的核心切入点——规则制定者的立场,直接决定了规则的导向,一旦这些人被外部势力渗透,或者存在利益绑定,制定出的规则就可能成为“温水煮青蛙”式的渗透工具。 还要注意,卢麒元提出“立法者每次参与都要政审”,并非否定立法的专业性,而是担忧“专业至上”掩盖下的立场偏差。 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不可或缺,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专业性与立场的公正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虽规定要组织对国际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但分析主体还是行业内的专业机构,缺乏外部的、中立的立场审查。 这种情况下,一旦行业内形成了“国际标准就是先进标准”的思维定式,就可能在立法环节主动放弃规则制定的主导权,这恰恰是卢麒元所警惕的“通过立规矩实现渗透”。 从官方公布的制度设计来看,其实已经意识到了相关风险,比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持续跟踪国际标准的更新变化,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用于我国的采标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也允许在国际标准不适用时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的标准。 但这些都是“事后补救”措施,无法从源头防范规则制定环节的偏差。卢麒元的主张,本质上是希望将风险防控前置,通过政审确保立法者首先站在国家和公众利益的立场上,再谈专业适配性。 毕竟,规则的制定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像我国在5G、数字经济等领域积极推动制定国际标准一样,核心就是要掌握规则话语权,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参与制定规则的人本身没有立场偏差。 综合来看,卢麒元的发声之所以引发关注,核心是戳中了全球化背景下规则主权争夺的痛点。 无论是采用国际标准,还是制定国内法规,最终的落脚点都应是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产业安全,而规则制定者的立场,正是确保这一目标实现的第一道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