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初中生在学校看课外书、玩手机被老师批评了几句,结果,放学回到小区后,

律安说法 2025-12-16 19:36:12

陕西西安,一初中生在学校看课外书、玩手机被老师批评了几句,结果,放学回到小区后,乘坐电梯直奔27楼楼顶,一跃而下,跳楼身亡。事后,老师被开除,校长被免职,学校还给了家属一定的补偿,但是家属认为小区物业也应当承担责任,要求小区物业赔偿未果后,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 据悉,2年前,小军(化名)刚上初一,和父母租住在学校附近一小区内。 因为离学校不远,平时,小军都是自己骑自行车上下学。 事发当天晚上7点29分许,小军的父母发现平时早已经该放学回家的小军并没有回家,遂四处寻找小军,未果后便报了警。 结果,找了一圈,在单元楼门口右侧发现小军,但是已经死亡。 事后经调查,小军在学校因看课外书还是玩手机被老师训斥,而后放学回到小区后, 推着自行车进入电梯,坐电梯至27层,从27层楼道的窗户坠落后死亡。警方排除了他杀。 好端端地一个人说没就没了,小军的家属难以释怀,要求学校给个说法! 学校开除了批评小军的老师,并经过小军的家属协商,给予小军家属一定的赔偿。同时,学校的校长也被免职。 不过事后小军的家属仍难以释怀,认为小区的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责任,要求小区的物业承担责任,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小区的物业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 小军的家属之所以认为小区的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是认为: 第一、27楼楼道里放了四块砖头,小区的物业没有及时清理,客观上可能为小军自杀提供了攀爬垫脚的工具。 第二、27楼的窗户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小区物业也没有张贴任何安全警示标语。 第三、楼道里没有任何监控,无法及时发现和预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低层住户依然可以随意到达高层,尤其是任由未成年人随意上到高层楼层,存在一定的风险,小区物业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控和预警措施。 …… 面对小军家属的控诉,小区物业认为小军是自杀坠亡,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认为,楼道窗户高度设计符合标准,也已经依约依法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无任何管理过错。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就是物业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军家属主张的几点都与小军坠楼自杀没有法律上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也没有相应的合同、法律依据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区物业未尽到合理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 认为小军坠楼时已满十二周岁,对事物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应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坠楼系自杀行为,系其主观意志导致。 最终驳回了小军家属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小军的家属表示不服,还提起了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小军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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