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女子将奔驰SUV停放商场门前2天,第2天下午交警打电话挪车,女子身体不舒服没有挪车。第3天一早女子去挪车,发现车身被划2米划痕,车胎被扎,车牌被掰变形,预计损失费用超过5000元,女子觉得很委屈,为什么不打电话联系挪车? 蔡女士经常把自己的那辆奔驰SUV停放在商场门前左侧,一直都没人找过她挪车,但就因2天没挪车,就有人把蔡女士的车子给破坏了。 事情发生在2025年11月中旬,在11日晚上,蔡女士还是按照往常的习惯把自己心爱的奔驰SUV停放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香一街立交桥下一小商品批发商场门前左侧。 这个停车点是蔡女士经常停车的位置,因为每次停车都是晚上8点左右,第二天一早又会开走,所以从来就没人跟她抢过这个车位,也不会耽误商场里的人使用。 但是蔡女士11日晚上回家后,身体就开始不舒服,第二天就生病了,于是蔡女士就跟公司请假没去上班,所以车子也就还停在老位置。 蔡女士有把联系方式放在车子的挡风玻璃旁,但是从12日到13日上午,都没人给蔡女士打电话让她挪车,蔡女士还挺欣慰的,就怕自己的车给别人造成不便。 但是到了13日下午的时候,蔡女士就接到了交警打来的电话让其挪车。那时候蔡女士的病还没好,就跟交警沟通了一下,但是并没有前往现场挪车。 等14日一早蔡女士准备把车子移走的时候,就发现车身有将近2米长的划痕,都能看到底漆了。而且车牌也被掰得变形,呈60度角上扬状态。 蔡女士知道这是耽误了别人的通行,所以才有人故意损坏了她的车子。蔡女士打算把车子送去维修,刚打火准备起步的时候,仪表盘显示轮胎气压异常。 没办法蔡女士只能叫拖车将车子送往汽修店检查,竟然从右后轮胎中拔出一颗四棱三角钉。汽修店一看就知道,是人为扎破的。 汽修店经过一番检查,告知蔡女士维修需要超过5000元的费用。 蔡女士十分生气,也很委屈并表示不理解。 自己把车子停放的位置不对,为什么就没人给她打电话挪车,反而要破坏她的车子呢? 从车子停放到商场门口直到13日下午,都没人打电话让她挪车,要是真的着急的话,为什么不是第一时间打电话跟她沟通挪车,反而采取激进的解决办法呢? 车子维修费用是一部分,还有可能会影响车子二次销售,为此蔡女士不得不选择报警,警方在进一步调查中。 蔡女士把车子停放2天没挪车,车子就被人为损坏的情况,每个人却有不同的看法。 认为蔡女士是种因得因,谁让她交警打电话都不挪车,是咎由自取。还有认为蔡女士的确很委屈,对方的行为有些过激,应该协商解决。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蔡女士停车未挪车,车辆受损这件事呢? 首先,以恶制恶的解决办法不提倡更不推广,而且该行为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即便是蔡女士停放车辆的位置影响到了其他人的使用和通行,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对方让其挪车解决,也可以报警解决,亦或是叫拖车把车子挪走,这些都可以解决。 但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不仅可能会面临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还有可能会被刑事起诉。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蔡女士若是找到损坏车辆的人,可以依法起诉进行索赔,要求对方对车辆所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238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蔡女士没挪车就损坏蔡女士的车子,虽然解气,但是这种行为将要面临的不仅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还需要赔偿蔡女士车辆损坏造成的损失。 就算蔡女士的车辆没有视频监控,但是在街道周围和商场门口,以及其他店铺的门前,都会找到损坏车辆的人。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不过是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会慢一点,但不会放过任何一个触犯法律的行为。 固然蔡女士2天不挪车,甚至在交警打电话让其挪车的行为实在是让人气愤,但是完全可能采取在法律框架内的行为捍卫自己的权益。 以恶制恶的举动是很不明智,也很不值得被夸赞的,毕竟任何的违法行为都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包括蔡女士未按时挪车一样,也同样会受到应有的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