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孤寡老年男子退休后无人照顾,姐妹们商量一致由大姐照顾,男子的财产也由大姐保管。可13年后,妹妹们却发现大姐竟将男子的135万余元存款全给转走了,气得起诉大姐要求返还。可大姐感到十分委屈,称房子要付租金,还有日常开销、物业费、医疗费等,不能总让自己掏钱。法院判了。(来源:九派新闻、虹口区人民法院) 刘大爷在2010年起,就因精神分裂症长期住在精神卫生中心。可是刘大爷一直单身着,无子无女,父母也早就离世了,最亲近的人就只有大姐和两个妹妹。 由于两个妹妹都各自有家庭琐事,所以三姐妹协商,由大姐来照顾刘大爷,并且负责管理刘大爷的存款。 据悉,刘大爷每月的退休金是5000元,600元的车贴、300元的残疾补助、每季度300元的敬老卡补助。刘大爷在住院期间,部分护理费是由单位报销的。 大姐为了照顾刘大爷,在精神卫生中心附近租了房子,房租由刘大爷的退休金支付。 就这样大姐连续照顾了刘大爷13年,直到2023年,三姐妹因为父母的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了矛盾,从而对刘先生的监护权产生了分歧。 后两个妹妹向法院申请撤销大姐的监护人资格,由两个妹妹担任监护人。期间法院调查发现,大姐在照顾刘大爷时,多次转走刘大爷的银行中的存款,认为大姐侵犯了刘大爷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有权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同时指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人或组织作为监护人。 在撤销掉大姐的监护权后,法院指定由两个妹妹承担监护资格,同时刘大爷的银行卡等均由两个妹妹共同保管。 然而当两个妹妹去查刘大爷的账户时,发现原本账户上存有的135万元,全都不见了,于是两个妹妹又以代理人的身份,将大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还135万元。 面对两个妹妹的不理解,大姐感到十分委屈,她称自家家里小,所以专门租了房子,因为刘大爷每月要过去住几天,租金得付,且年年都涨。还有生活费、水电费物业费等,甚至还有医疗费等,都是自掏腰包的,没花弟弟的钱。 但两个妹妹认为,哥哥大部分时间都住在精神病院,根本不需要在外租房子,而且医疗费有部分是能报销的。可大姐一家却用哥哥的退休金付房租,还拿哥哥的钱装修,这明显超出了合理范畴。 《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简单点说,监护人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不能随便动用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好。比如:替被监护人缴纳医药费、护工费、投资理财赚钱等。 本案中,大姐虽照顾弟弟13年付出了很多,但刘大爷大部分时间住在精神病院,且单位能报销部分,刘大爷还有退休金5000元,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那么多额外支出的。 两个妹妹举证证明大姐家装修也是花的刘大爷的钱,这个就是不合理的开支。 此外,大姐把刘大爷名下的另一套房子对外出租,租金用途也说不清楚,这些行为均不是为了刘大爷的利益,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被监护人财产的范畴。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姐照顾刘大爷13年的确付出了诸多的辛苦,这个行为值得肯定。 但是刘大爷长期住在精神病院,13年来总共出院的次数就66次,每年外出就医次数就6~8次,且单位报销加上退休金,完全可以覆盖精神病院的费用,以及外出就医的治疗费等,甚至还能覆盖日常生活费用。 其次,两位妹妹提供的证据均真实有效,反映出大姐在监护期间使用刘大爷的存款给自家房子装修,以及将刘大爷的房子的租金拿作他用。 这样的行为与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应当保管好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擅自使用的规定相悖,所以这部分财产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大姐应当返还刘大爷7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