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小伙因公出差期间,抽奖中了一张价值约3000元的显卡,可公司称,他是代替公

梅姐说法 2025-11-21 15:42:17

上海,小伙因公出差期间,抽奖中了一张价值约3000元的显卡,可公司称,他是代替公司出差,显卡属于公司财物,要求他上交。小伙气愤拒绝,又被人事约谈被迫离职。小伙搞不懂了:我自己中的奖,凭啥要上交? 据、大象新闻等报道,小金是某公司的实习生,8月底刚入职。 11月14日,公司派小金去苏州出差,参加主办方举办的一场路演活动。 当时,参加活动的有多家企业,为了活跃气氛,主办方举办了一场抽奖活动,面向全场观众集章抽奖。 这个活动很简单,所有人都可以领取一张集章卡,然后在9个参展展位集齐他们的logo参加。 小金领了一张集章卡后,趁上厕所期间在9个展位盖了章,在此期间,同事还委托小金帮他集了章。 傍晚6点左右,公布中奖名单时,小金竟然中奖了,奖品为一张价值约3000元的显卡。 小金兴奋不已,这么多年,自己还是第一次中奖。 同事看小金中奖,提出把显卡卖了换钱,小金拒绝了,决定留着自己组装电脑。 晚上,同事给小金打电话发信息,告诉他这事财务知道了,因为小金是公费出差,显卡也应该归公司所有,让他周一上班将显卡带过去上交。 小金非常气愤,觉得自己被套路了。 周一上班时,小金特意去问了财务,结果发现财务根本不知道这件事。 随后的几天,公司经过多次讨论,没有再要求小金上交显卡,但人事又找他谈话了,很委婉地对他说,事情闹得这么僵,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建议他找找别的公司。 显然,这是在逼迫小金自动辞职。 小金觉得,公司并没有规章制度说明显卡归公司所有,临时开会决定让他上交不合理,但是考虑到人事说的有理,小金还是提出了离职。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金抽中的显卡到底应该归小金个人所有,还是归公司所有? 事实上,小金抽中的显卡的归属问题,关键在于该奖品的获得是基于个人的运气所得,还是履行职务行为的成果。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为了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指示所实施的行为。 公司派小金去苏州出差,目的是参加主办方举办的路演活动,公司的主要期望是让小金完成与出差相关的工作任务,比如了解行业动态、拓展业务等,而并非让其专门去参加抽奖活动。 抽奖活动是主办方为活跃气氛面向全场观众举办的集章抽奖,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 小金在工作间隙,趁上厕所期间自愿参与的抽奖,并非受公司明确指派去参与抽奖。 公司并没有在出差任务中明确要求小金参与抽奖,也没有对抽奖活动进行任何指示或安排。 所以,小金参与抽奖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抽奖所得的显卡不应被认定为基于职务行为产生的公司财产。 另外,主办方举办的抽奖活动面向的是现场观众个人,意味着奖品是针对个人设置的。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此次抽奖活动中,主办方作为赠与人,将显卡作为奖品设置,面向现场观众个人进行抽奖。 小金通过自己领取集章卡、集齐展位logo参与抽奖并中奖,实际上是与主办方达成了一个赠与合同关系。 主办方将显卡赠与小金,小金表示接受,这个赠与合同成立且生效。 而公司并非抽奖活动的参与主体,也没有与主办方形成关于该奖品的赠与合同关系。 所以,从奖品性质和赠与合同的角度来看,显卡也应该归小金个人所有。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如果公司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员工抽奖所得应归公司所有,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并向员工公示。 但小金所在公司没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却临时开会决定要求小金上交显卡,这种做法缺乏合法依据。 公司在没有事先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随意要求员工将个人抽奖所得的物品认定为公司财产,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最后,如果将小金个人凭借运气抽中的显卡认定为公司财产,对小金是不公平的。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小金在工作之余,通过自己的努力参与抽奖并中奖,他为此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将显卡收归公司所有,不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无论是从职务行为、奖品性质、还是公司规章制度及公平原则来分析,小金抽中的显卡都应归他个人所有。 有人说,这件事很显然就是小金的同事眼红他中奖闹出来的,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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