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六年级女孩吞下外婆的100粒心脏病药,并留下遗书,上面写着“英语难”、“被嘲笑太胖”、“别救我,不想醒来”这样的话。女孩离世后,她母亲怀疑英语老师教学方式不当,给了孩子太多压力,才导致这个局面,她把学校和英语老师全部告上法庭,要为孩子讨个公道,然而,老师却给出了不同说法。 2024年的一天,六年级女孩许诺因为身体不适请假在家,一直独自待在2楼的房间里。 期间,她把外婆的整整100粒心脏病药全部吞下,并在旁边留了一张纸条。 纸条上写道:一次作业不写就要去办公室、回来还要被你们嘲笑胖、别救我了,我好累,我不想醒过来了… 直到傍晚,外婆在楼下听见楼上传来异常的声响,她察觉不对,来到二楼一看,眼前景象让她魂飞魄散。 只见孩子面朝下趴在地上,小脸憋成了可怕的青紫色。 外婆手忙脚乱地呼喊邻居,家人惊惶失措地报警、叫救护车…可终究太迟了,那个才12岁的孩子,再也没能睁开眼睛。 孩子没了,那张字条让身为母亲的马繁星心碎不已。原来,乖巧懂事的外表下,藏着女儿无人知晓的痛苦。 她们母女感情一向很深,马繁星离异后独自带着女儿,自认给了女儿全部的爱,平日里无话不谈。 就在出事当天中午,许诺还打来电话,语气平稳地叮嘱感冒的妈妈要好好养病,丝毫听不出异样。 谁能想到,几个小时后,竟是这样的结局? 亲友邻居回忆起许诺,都说是个活泼开朗、懂事的好孩子。可这“懂事”,或许正是她把所有委屈都默默吞下的伪装。 马繁星翻看起和女儿生前的聊天记录,女儿总说作业好多、英语不会、要去办公室。 学业压力,尤其是英语课,成了女儿心上挥之不去的阴影。 事后,马繁星把目光重点投向了女儿的英语老师身上。 老师名叫赵言,刚接手六年级英语10来天,然而,面对马繁星的质疑,她显得有些愕然。 她承认确实找过许诺等几个英语较弱的学生谈话辅导,但每次都还有其他学生在场,内容就是问问学习困难,指导一下作业。 那她有没有过罚站、罚抄的情况呢?赵老师表示,自己只是跟他们说,抄写对记单词有帮助,是他们自己愿意抄写多少就抄多少,不是惩罚。 校方周校长也站出来强调,许诺在校表现一直活泼,老师们谁也没察觉到这孩子心里藏着这么大的苦楚。 然而学校真的毫无责任吗?马繁星反映,她从没接到过学校主动的电话,说说孩子在校的真实情况。 赵老师对此解释,刚开学嘛,学校习惯先让孩子自己跟家里沟通,还没顾上直接联系家长。 马繁星觉得这都是借口,她悲愤交加,在2024年11月,将学校和赵老师告上了法庭。 她要求撤销之前那2万元人道主义慰问金的调解协议,指控学校管理失职,要为女儿的死讨个说法。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学校和教师是否需要对许诺的自杀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许诺作为六年级学生,在2024年自杀时已满12周岁,属于法律定义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个年龄阶段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推定存在过错。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学校及老师的行为没有超出正常教育范畴”。 另外,孩子的自杀行为发生在家庭卧室而非校园内,学校对家庭场景无直接管理权限; 作业压力、教师谈话等教育行为虽与学业相关,但没有在案发当日直接触发自杀行为。 教师赵言的辅导谈话、抄写作业建议等行为,经庭审确认无体罚、变相体罚或针对性侮辱行为,属于常规教学手段。 许诺的遗书虽提及“作业不写要去办公室”“被嘲笑胖”等学业与同伴压力源,但法院通过证据链认定,上述压力源属于校园常见学习压力,没有达到“超出正常教育范畴”。 自杀的直接诱因发生于家庭私人空间,与学校管理行为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 母亲马繁星提及的“家校沟通缺失”问题,虽反映学校管理瑕疵,但该瑕疵与自杀结果之间未形成法律认可的“相当因果关系”。 官司一路打到2025年10月30号,法院白纸黑字写下了判决:驳回马繁星的诉讼请求。 法官的理由很明确:孩子的悲剧,发生在自己家里,时间和地点,都与学校的教学活动搭不上边。学校和老师的那些做法,无论是谈话辅导,还是建议抄写,都没越过日常教学管理的界限。法律需要清晰的因果链条,而许诺的离去,在这链条之外。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