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男子开车时和妻子发生争执,于是抄起一把水果刀指着妻子,谁知车子右转时水

梅姐说法 2025-10-30 23:15:11

湖北鄂州,男子开车时和妻子发生争执,于是抄起一把水果刀指着妻子,谁知车子右转时水果刀不慎捅进妻子胸口,男子立即停车并打了120,可妻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了。 据封面新闻、纵览新闻等报道,屈某是河南许昌人,职业是货车司机,平时拉活的时候妻子田某经常和他一起出车。 去年8月17日,屈某开着一辆厢式货车出去送货,妻子田某坐在副驾驶上。 上午10点多钟,车子行驶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路段时,屈某和田某因为情感问题吵了起来。 屈某脾气急,一时生气之下,他左手抓着方向盘,右手从驾驶座抓了一把水果刀对准妻子田某。 夫妻二人吵得很凶,结果,前方路段出现转弯,屈某在向右打转向的时候,水果刀一不小心扎进了妻子田某的左胸口。 屈某拿刀只是吓唬吓唬田某,并不是真的要拿她怎么样,看到田某浑身是血,屈某吓得赶紧停车并打了120。 可是事不凑巧,水果刀正好刺中了田某左肺动脉,田某最终因血气胸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天,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8月30日被正式逮捕,检方以过失致人死 亡罪对屈某提起了公诉。 那么,屈某到底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罪?二者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例如,犯罪嫌疑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故意使用凶器对他人身体进行伤害,造成他人身体损伤,这就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行为中,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心态,对伤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二、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 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却最终未能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屈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屈某在与妻子争吵过程中,一时生气拿起水果刀对准妻子。 从屈某的行为来看,他拿刀只是吓唬妻子,并非真的要伤害她,这表明他在主观上并没有直接追求伤害妻子身体的故意心态,不符合故意伤害罪中积极追求或放任伤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构成要件。 在车辆转弯时,屈某手中的水果刀不慎扎进妻子左胸口,这一结果是屈某始料未及的。 屈某没有预见到在车辆行驶操作过程中,水果刀会意外刺中妻子并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最终导致了妻子死 亡的悲剧。 综合来看,屈某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 亡罪的构成要件。 经审理认为,案发后,屈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田某家属30万,获得了他们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最终,屈某因过失致人死 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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