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老伯离世后,儿女整理遗物时,发现张老伯将他和原配买的房子的80%产权变更

芹姐说法 2025-10-27 18:08:48

上海,张老伯离世后,儿女整理遗物时,发现张老伯将他和原配买的房子的80%产权变更给了现任妻子,而做产权变更时,张老伯得了阿尔茨海默证,根本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张老伯的儿女炸了,起诉继母要求确认产权变更手续无效。 据《法治在路上》10月26日报道,张老伯和原配妻子生育了四个儿女,早在98年,张老伯就和妻子在浦东新区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张老伯名下。 房子买下来后,一家6口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可好日子刚过了没几年,03年时,张老伯的妻子突然离世了。 张老伯一个人带着4个孩子生活了5年,08年他结识了现任妻子刘某,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居住在原来那套房子里。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张老伯得了阿尔茨海默症,渐渐变得越来越糊涂,连人都不认识了。 就这样过了两年,张老伯丢下四个孩子和再婚妻子刘某走了。 张老伯走后,四个孩子整理他的遗物时,意外发现老宅的房产份额竟然有80%登记在了继母刘某头上,张老伯名下只有20%。 四人和继母刘某发生争执,四人认为,这套房子是他们父亲和母亲一起买的,母亲离世后,应该由他们四个和父亲共同继承,怎么也轮不到刘某头上。 而且,房子产权变更时,父亲已经意识不清醒,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产权登记是无效的。 可是刘某认为,房子是张老伯在世时自愿给她的,就是她的个人财产。 双方争执不下,张老伯的四个孩子直接将刘某起诉了,要求确认产权变更手续无效。 从法律角度分析,张老伯的房产变更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要搞清楚房产变更是否有效,首先要搞明白涉案房产的初始产权归属。 早在20多年前,张老伯与原配妻子在浦东新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且登记在张老伯名下。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房子登记在张老伯一人名下,但此房是在其与原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归张老伯和原配妻子共同所有。 张老伯的原配妻子离世后,房子的50%份额应该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由她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老伯的原配妻子离世后,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属于原配妻子的遗产,应由张老伯和四个子女共同继承。 即张老伯和四个子女每人各占该房产10%的份额,此时张老伯对该房产总共拥有60%的份额,四个子女每人拥有10%的份额。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张老伯的原配妻子离世后,房子虽然仍登记在张老伯名下,但实际所有人应当为张老伯和四个儿女。 张老伯和刘某在四个儿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5人共有的房屋份额转给刘某,实际上就是一种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也就是说,张老伯的房产变更手续实际上无效的,他的儿女有权追回他变更给刘某的房产份额。 另外,张老伯是得了艾尔兹海默症,在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由刘某推动,将房子80%的房产份额登记在刘某名下的。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张老伯患有阿尔茨海默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将80%房产份额变更给刘某存在效力瑕疵。 刘某声称张老伯自愿将房产份额给她,就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老伯在进行产权变更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该行为是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否则,房产份额转让就是无效的。 经审理认为,在张老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刘某瞒着张老伯的儿女,推进房屋产权变更,属于恶意串通。 张老伯拥有的房屋60%的份额,应当由四个儿女和刘某共同继承。 考虑到刘某和张老伯共同生活了10多年,判房子由张老伯的四个儿女一人继承25%份额,四人每人支付刘某10万元作为房屋折价款。

0 阅读:58

猜你喜欢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