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李先生27年前与河南的初恋小马恋爱8年,因家庭原因最终和平分手,在李先生创业资金周转困难时,小马转了10000元帮他,后来,李先生手机丢了,两人从此就失去了联系。如今,李先生从安徽到河南找小马还钱、问近况,求助记者后也没有找到小马,李先生妻子大度支持,称找到,就还钱。 李先生是安徽人,二十七年前,他和河南姑娘小马谈起了恋爱,这一谈就是八年。 那时候,两人感情好得很,可后来因为家庭原因,他们和平分了手。 2001年,李先生打算创业,可资金周转不过来,急得他团团转。 小马知道后,二话不说就转了一万块钱给他,说先拿去应急。 李先生想着等事业稳定了,就把钱还给她,再好好谢谢她。 可后来,李先生手机丢了,号码也没了,和小马彻底失联了。 这些年,李先生一直记着这事,也记着小马的好。 现在,李先生事业稳定了,生活也好了,他就想着,得把小马的钱还了,还得看看她现在过得咋样。 于是,李先生从安徽赶到了河南,按着仅有的线索,四处打听小马的消息。 他还找了记者帮忙,希望能快点找到小马。 可找了好几天,一点消息都没有,李先生心里有点失落。 不过,李先生的妻子特别大度,她说支持丈夫找小马还钱,也不吃醋。 她觉得,小马当初帮了丈夫大忙,现在丈夫去还钱,也是应该的。 1,李先生现在去还钱,在法律上算不算迟延履行债务,需不需要承担额外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001年借款后,未约定还款期限,小马本可在二十年内,随时主张债权,但她并没有催要,现在,已超过了最长时效。 若小马起诉,李先生提出“时效抗辩”,将驳回诉求,债务转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强制履行。 但李先生主动还款,属道德义务,不构成法律上的迟延履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部分网友质疑,27年未还,是否恶意拖欠。 在法律上,时效中断,需债权人主动主张,小马未催要,导致时效届满,责任不在李先生。 此情形下,李先生的还款行为,体现诚信,法律应予肯定。 2,小马当初转的一万块钱,如果当时没写借条,现在李先生主动还钱,在法律上怎么认定这笔借款的性质?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李先生自认借款事实,也有转账记录佐证,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无书面合同,不影响效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都可作为证据。 若李先生否认借款,小马需举证,证明借贷合意。 李先生主动承认,证据链完整,无需额外举证。 熟人借贷,应保留转账备注、催款记录等证据,避免纠纷。 3,要是李先生一直找不到小马,这笔钱在法律上该怎么处理,会不会因为时间太久就失效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中止,但本事件,不适用。 时效届满后,债务转为自然债务,李先生自愿履行。若他长期无法联系小马,可提存款项,视为履行义务。 有人认为,应继续寻找,但法律上提存,是合法解决途径。 李先生已尽到合理寻找义务,未找到并非其过错,提存,可避免债务持续存在。 4,李先生妻子支持还钱,这在法律上对她和李先生的共同财产有没有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事件,借款发生于李先生婚前,属个人债务,妻子无法律还款义务。她支持还款,属道德行为,不影响共同财产。 若借款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但本借款,明确用于李先生个人创业,与婚后生活无关,妻子财产不受影响。 要是小马已经去世了,李先生该把钱还给谁,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 若小马去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偿还。 李先生,需向小马的继承人主张权利,提供借款证据。 若继承人,否认借款,李先生需举证。 转账记录和李先生自认可作为证据,继承人若无法反驳,应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这件事,您真没看呢? 信源:男子跨省寻找27年前的初恋!妻子:我不吃醋 2025-10-27 10:00·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