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项目亏钱,却找员工来承担88万元损失。马某是此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在项目

芹姐说法 2025-10-16 22:06:39

上海,公司项目亏钱,却找员工来承担88万元损失。马某是此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在项目的推进过程中,马某代表公司与合作方签订一份服务协议,可项目结束后公司却未向合作方付款,后经执行,对方拿到合作款项88万余元。可公司转头却向负责人马某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这笔费用,马某否认自己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拒绝承担赔偿,法院是这样判的。 据新民晚报报道,二零二零年11月,马某所在的甲公司开展了新项目,并与乙公司合作,双方签订了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会展服务的协议。 马某被任命为该新项目的实际负责人,由马某与乙公司进行项目对接。 在此项目进展过程中,由于会展活动需要安装相关设备的,甲公司又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里写明,此项目活动所需设备的搭建,由乙公司承接。 可项目结束后双方却因钱款问题发生了纠纷,甲公司一直未按补充协议规定向乙公司结款,这让乙公司感到十分不悦。 乙公司追讨这笔项目款时,甲公司给出的回复是,这份补充协议是马某在没有经过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乙公司签订的,甲公司正在对马某进行职务调查,不能给乙公司结款。 但是,乙公司认为马某是甲公司此项目的负责人,其与自己签订协议代表的是甲公司,而不是马某个人,而且协议上面加盖的是甲公司的印章。 双方协商无果后,在二零二一年,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补充协议签订的项目金额和违约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公司按协议规定的要求,完整提供了自己服务,尽到了履行义务。而甲公司却没有按协议的规定履行付款的义务,按法律规定应继续履行向乙公司付款。 因此,乙公司得到了一二审的支持,后来乙公司申请执行,拿到了全部款项共计88万元。 而甲公司认为这88万元是马某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于是,甲公司先与马某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马某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提出的理由是,马某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未经公司审核,马某的行为严重违法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其严重失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甲公司要求马某赔偿这88万元的损失。 甲公司的申请被驳回,于是又以同样的案由提起诉讼。 在庭审阶段,马某为自己进行了辩护,称自己作为项目负责人,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和监督乙公司履行应尽的服务事项,这些都是甲公司授权给自己的职务权限,自己的行为没有越权。 而且,先前已经判定,甲公司支付的88万元,是乙公司在完成此项目的全部服务内容后,甲公司按义务,支付给对方的服务款项和违约金,并不是甲公司的损失。马某不认可甲公司的全部诉请。 那么,甲公司要求马某赔偿88万元损失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1、在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经营损失? 首先,企业作为经营者,是经营成果的主要享有人,自然也应该承担经营风险,不应该把经营风险随意转移给员工承担。 其次,只有认定员工因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并且员工的过错行为与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 故意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企业损失,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重大过失是员工自身的重大疏忽,严重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事项和操作规范的行为。 因为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所有企业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承担赔偿金额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每月扣除的赔偿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马某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公司88万元的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这88万元是否属于公司的损失。 第一,这88万元是甲乙公司之间出现合同争议后,经判决,由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合同价款和赔偿金等款项。 是乙公司按协议约定已履行了服务事项,甲公司需要支付给乙公司的款项,并不属于甲公司的损失。 第二,马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与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失职。 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马某的行为没有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也没有证据证明马某恶意与乙公司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补充协议被认定有效,并且乙公司也实际履行了协议内容。 并且在审理中发现,甲公司对印章的保管没有按印章管理制度执行,所以也就不能认定马某未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印章。 综上,经审理认为这不属于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企业产生损失的情况。最终,一二审均没有支持甲公司的全部诉请,判定马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起事件,你还有哪些观点,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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