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个摊就该被打成这样?”四川攀枝花,女子照常摆摊时,突然一个保安凑过来就贴脸拍

芹姐说法 2025-10-16 19:06:29

“摆个摊就该被打成这样?”四川攀枝花,女子照常摆摊时,突然一个保安凑过来就贴脸拍照,女子感觉到被冒犯了,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让对方拍背面的图片。保安一下子暴脾气上来了,砸完女子地摊的东西后还觉得不解恨,又抄起对讲机砸向了女子的面部,事后女子诊断为轻伤二级,医疗费就花了10万。女子要求保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2万,保安公司称涉事保安就是个临时工,只肯赔2万5。目前女子陷入了艰难的维权路中。 都市现场十月十六号报道了这则女子在街道摆摊时,遭遇保安暴力执法,最终导致轻伤二级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张女士没有什么学历,加上现在工作也不好找,为了维持家庭生计,最终她选择了摆摊补贴家用。 摆摊这活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就是十分熬人,特别是遇到那种刮风下雨等极端天气,十分折腾人。 如果说气候问题还能努力克服,那么保安驱赶就没有办法了。刚开始出摊的时候遇到保安,张女士有好几次都直接被骂哭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女士逐渐适应了摆摊的节奏,知道哪些商品卖得比较快、哪个时间段和地段出来摆摊人流量最多。 日子久了张女士虽然人晒黑了,但看着日益增长的余额,也更坚定了她继续摆摊赚钱的决心。 事发当天张女士早晨来到广场的街道摆摊,这里人流量巨大,运气好的话几个小时就能收摊回家了。 今天的运气比较差,刚出摊不久就碰到保安检查,平常对方见她是个女的,大多就是警告几句,让她早点离开,可今天的保安却格外的蛮横不讲理。 见保安过来,张女士和往常一样迎了上去,刚想说几句好话求求情,可对方压根没有搭理她的意思,直接开始拍照录像。 张女士感觉被冒犯了,毕竟对方离自己太近了,而且她也不确定对方拍照的意图是什么,便下意识道:“你凭什么怼着我拍,侵犯了肖像权不知道吗?你要实在需要拍照留证,麻烦去我的后面拍...” 不知道是哪句话刺激到了保安,对方一脚就踹翻了张女士的摊子,一会的功夫就将这里砸的稀巴烂。 见状张女士心疼坏了,这可都是钱啊,这也是第一次有人砸摊子,恼怒的她直接和保安争论了起来,气氛瞬间剑拔弩张,眼看就要发生肢体冲突了。 果然下一秒保安抄起手里的对讲机砸了过来,张女士一下子摔倒在地,见状保安仍不依不饶,冲起来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好在这里就是闹市,发现了保安的暴力行为后,有人冲上来阻止,也有人偷偷报了警,这才让张女士免于进一步的伤害。 送医后张女士被诊断为轻伤二级,在随后的治疗中花钱更是如流水,等出院后已经花了10万的医疗费。 这笔钱对张女士的家庭而言,可是笔不小的开支,而且很多钱都是借的,可能要摆上2年摊才能赚回来,于是她将矛头转向了始作俑者---动手的保安姚某和其身后的公司。 张女士要求姚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2万,姚某直接表示没钱,背后的公司也只愿意赔2.5万。 那么,从法律手段,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保安姚某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基本犯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姚某故意殴打张女士,造成对方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就算张女士是真的违规摆摊,这也不是姚某能动手伤人的原因。 2、如何评价张女士的行为?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公共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擅自设摊、堆放物品,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市容环卫部门审批并办理手续。 张女士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在广场摆摊,其行为构成了“占道经营”,也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3、张女士将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姚某的殴打行为直接造成张女士受伤,依法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女士违规摆摊也存在一定过错,本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事情的最后还是熟悉的结果:广场管理处称姚某是外包的人员,目前本人已被刑事拘留;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此时张女士没有退路,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继续维权。 那么,对于保安的行为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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