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资兴,一男子喝完酒后,与情人约会,结果发现情人房屋里还有其他人,于是愤怒下失去理智,从厨房里拿刀砍伤人,这下悲催了。被索赔4.7万,最后法院判了。 谢某,54岁,有家有妻;唐某,48岁,是他多年的情人。两人早在几年前就开始往来,谢某自称“她是我的灵魂伴侣”,但实际上,这段关系早已偏离了法律与道德的轨道。 谢某平日嗜酒,喝多了就更容易情绪失控。那天夜里,他又喝了不少白酒,忽然想起唐某。照往常,他打个电话过去,唐某总是温柔地接听,还会让他“早点来”。 但这次不一样。唐某声音支支吾吾,还能听到背景里男人低沉的嗓音。那一刻,谢某整个人僵在原地。酒气顺着脖子往上涌,他的理智彻底被点燃。 他一头冲出家门,开车直奔唐某家。 唐某听见敲门声,吓得浑身发抖。屋里确实有人——48岁的欧某,此刻正躲在卧室,屏住呼吸。唐某匆忙迎上去,挡在门口。 “怎么来了?”唐某的声音发颤。 “你让谁在你家?!”谢某盯着她,声音越来越高。 唐某慌乱地否认。谢某一脚踹向卧室门,门纹丝不动。屋内的人没吭声,他气得直吼:“出来!有种你就出来!” 那一刻,他像是一头被激怒的野兽。 他坐在门口,仰头灌酒,越喝越恨。几分钟后,他起身,冲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他眼神通红,手在发抖,嘴里骂着:“不出来是吧?我让你出来!” 唐某吓得连连后退,赶紧给堂哥打电话求救。可谢某根本听不进去,眼睛死死盯着卧室门。 当唐某想开门让人进来时,谢某挥刀过去。刀光一闪,唐某惨叫出声,鲜血溅在墙上。她伸手去挡,手指骨折,头皮裂开。 卧室里的欧某这才冲了出来,也被谢某一刀劈中手臂。 混乱中,唐某堂哥堂嫂赶到,将谢某制服。如果再晚一分钟,可能就是命案。 唐某被紧急送医,住院14天。她的手术缝了十几针,脸上留下了长长的伤疤。出院后,她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谢某赔偿4.7万元。 警方调查后认定:谢某在醉酒状态下,持刀故意伤人,造成两人受伤,唐某重伤。案件性质严重,但因谢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承担民事赔偿。 案件结果看似简单,但背后折射出的,是情感、道德与法律的三重冲突。 从法律角度看,谢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谢某酒后持刀行凶,造成唐某重伤、欧某轻伤,已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标准。 酒精不是护身符,醉酒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刑法》第18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无论谢某是出于愤怒、冲动还是情感背叛,只要实施了暴力伤人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责。 有人可能会问:唐某有错吗?她隐瞒婚外情,与谢某往来,又背叛了他,是否也该负一定责任? 这正涉及《民法典》第8条所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唐某与谢某的关系本身违背了婚姻忠诚原则,确属道德层面的过错。但道德过错不等于法律过错。在法律上,她仍是被侵害人,享有人身安全权。谢某无权以情感为由实施暴力,更无权剥夺她的安全。情感纠纷再复杂,也不能拿刀去解决。 从民事角度看,《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 唐某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支出等,均属于“合理损失”,法院最终裁定谢某赔偿3.1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量刑时也充分考虑了案件的特殊性:三人关系复杂,唐某确有不当行为,但谢某选择以暴力方式解决,超越了法律底线。 法官在宣判时说道:“婚外情不受法律保护,但暴力更不被原谅。”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情绪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婚外关系更不是法律的豁免权。 谢某因为一时冲动,付出了自由的代价;唐某因轻率的情感,付出了身体与名誉的代价;而欧某,只是被卷入他人情感风暴的“无辜受害者”。 他们三人共同构成了一个极具警示性的社会缩影:在情与法之间,一旦理智坍塌,毁掉的不只是别人,也包括自己。 婚外的激情,往往是悲剧的序曲;而醉酒的冲动,永远不该成为犯罪的导火索。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每个人都该记住:情感可以失控,行为不能越界。失去理智的一刀,不仅割裂了信任,更割断了自由。
湖南资兴,一男子喝完酒后,与情人约会,结果发现情人房屋里还有其他人,于是愤怒下失
上海姚哥
2025-10-08 16: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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