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刺客!”浙江杭州,女子假期去旅游,因车位紧张,她随手停到一个充电车位里,没有充电。三个多小时后,女子发现车辆被锁,扫码竟被收取80元的占位费,她这才得知停车场不仅收取10元的停车费,还要收取高额的占位费,充电还要额外收取充电费,这么算下来不就是抢钱吗?她拨打客服电话要求退钱。客服:停车场位于核心旅游区域,为了缓解停车压力,免费占用两小时足够车辆充电,而且充电桩和附近路灯柱子上都有明确的占位费公告,前两小时免费,两小时以后每分钟收取一元的占位费,占位费不等于停车费。 国庆假期,陈女士想着趁休息去某文化村游玩,可没成想,一趟出游竟因停车费的事儿闹得满心不痛快。 10月1日,陈女士开车来到该文化村附近的一个停车场,当时车位紧张得很,眼瞅着充电车位有空位,她没多想就把车停了进去,想着先去玩,也没打算充电。 等她玩了三个多小时回来,刚走到车旁就傻了眼,车轮被地锁锁上了,停车时地锁明明是降下去的,这会儿却卡在了前后轮之间。 她赶紧找解锁办法,看到地锁上有二维码,扫了之后才发现要交钱,页面显示得付70多块。 陈女士一头雾水,琢磨着是不是充电就能免费,又慌忙给车充上电,可就这耽误的几分钟,费用直接涨到了80块,无奈的她只能及时止损,赶紧付费。 更让她郁闷的是,开车出停车场时,又被收了10块钱停车费。 陈女士越想越气,一小时收5块停车费就算了,占位费居然要60块,哪有这么贵的道理? 她仔细观察周围,才看到充电车位地上有模糊的“请勿占用”字样,充电桩和路灯柱子上贴着超时收费公告,可这些提示压根就不显眼,她没去充电根本就没注意到。 陈女士把这一切都归咎于停车场,要是有个大大的告示,或者保安提前提醒一句,她肯定不会停在这儿。 而且,公示牌上也没有收费依据,这跟抢钱有啥区别? 她立马联系客服要求退款,不料,客服的解释让陈女士难以接受。 客服表示,停车场在核心旅游区,为了缓解停车压力,免费给两小时停车时间足够充电。 停车场的充电桩和附近路灯柱子上都有明确的公示牌,明确告知超时占位费为每分钟1元,每天上限120元,占位费不等于停车费,她们有提示,更明码标价的。 充电站的值班人员尹女士也解释,之前没装地锁时,不管油车还是电车,占位现象特别严重,经常收到充电司机的投诉,他们没办法充电。 装地锁也是没办法的事,给两小时免费时间足够车辆充电使用,不充电还占着充电车位,本就影响别人。 尹女士也表示,她的话不代表公司,会把陈女士的诉求上报公司。 陈女士觉得停车场额外收取占位费,还没有明显的提示,让她非常不舒服。 充电站却认为他们尽到了提示义务,停车压力大,他们也确实是左右为难,不收费不行,收费也有人不满意。 其实,双方的争议在于停车场是否尽到了提示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停车场关于两小时后每分钟1元占位费、占位费与停车费独立收取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直接关系车主的财产权益,应履行充分提示义务。 但是,充电车位地上的“请勿占用”字样已磨损模糊,充电桩和路灯柱子上的公告不够显眼,且停车场未通过入口大告示、保安提醒等更易被察觉的方式告知收费规则。 陈女士因车位紧张停车时,未注意到隐蔽的提示内容,直至车辆被锁扫码时才知晓高额收费标准,说明停车场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停车场通过地锁自动锁车的方式强制收费,却未提供事前提醒服务,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告知义务,加重了车主的被动付费责任。 因此,陈女士可以主张退还这些费用。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明码标价义务。 本案中,停车场的收费提示位置不显著,公告仅贴于充电桩和路灯柱子,未在停车场入口、充电车位显著位置设置清晰醒目的告示,导致陈女士停车时未能及时察觉。 而且缺少收费依据公示,陈女士提出公示牌未注明收费依据的质疑,符合明码标价对信息完整的要求。 停车场未以显著方式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违反了价格公示的法定义务,其收费行为存在程序上的不合规性。 最后,经过记者协调,很快就有工作人员联系陈女士,表示会退还那80块钱的占位费。
“停车场刺客!”浙江杭州,女子假期去旅游,因车位紧张,她随手停到一个充电车位里,
辨案析历
2025-10-08 11:38:49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