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子叫了辆车,非要司机走高速,司机给了高速费,准备到达目的地,司机就让女子把高速费给付了,女子却不肯,还说,你已经付过了,我为什么要额外付,司机一听,气得马上掉头开车回出发地,他不接这个单了,女子也很气愤,马上报了警,让民警派车过来接她。 司机又接了一个单,他很快来到女子跟前,看到上车的是一个打扮时尚,表情不太平易近人的女子,司机就没怎么说话。 因为接单信息有目的地,他直接就根据目的地开始出发。 可没开多久,女子就跟他说了,她要走高速,这样比较快一些。 既然是乘客要求,司机也没有想那么多,直接调整了路线,走高速。 走高速自然是要高速费的,司机没有让乘客先付款,过高速的时候,他先付了高速费。 一路上,司机觉得女子不是那种特别好说话的人,所以他没怎么和女子说话。 他的直觉没有错,这个女子确实不好沟通,单单那个高速费,他就和女子争执不下。 司机看着目的地也快到了,他就跟女子说,走的是高速,他已经付了高速费了,他让女子先把高速费给支付了。 这本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司机遇到走高速的乘客,只要和乘客说一声,乘客都会主动把高速费给付了,根本不需要再解释别的话。 但这女子却很惊讶,她跟司机说:“你不是已经付过高速费了吗,为什么我还要付?我没有钱,我不会给的,有钱我也不给,我为什么要额外地交这些高速费呢?” 听到女子这么一说,司机愣了一下,看来女子是不理解这个高速费是啥意思,他就赶紧跟女子说了:“我是替你先交高速费,这高速费本来就算在车费中的,当然是由你来交,我只是替你先交了而已。” 但这个女子似乎听不懂一样,一眼扯着嗓子在那里喊,她没钱,她不交,有钱也不交,她觉得交了这高速费,就是花冤枉钱。 司机一看这女子如此骄横,还无理,他就一肚子火,再次问女子交不交高速费,女子坚定地跟司机说,她不交。 司机再也不愿意和她再多说一句话了,他就不愿意惯着这样的女子,一身的公主病,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问题在哪里,她想怎样就怎样,完全不顾别人的感受。 他和女子不过是司机和乘客之间的关系,他也没有必要惯着女子,既然女子不愿意付车费,还如此无理,他就要给女子一个教训,他宁愿自己掏腰包,也要把女子送回上车出发点。 他从后视镜看了一眼那一脸骄横的女子,一把打了转向盘,直接调头回去。 女子一看,情况不对劲,赶紧大喊:“你要干什么,要把车开到什么地方去?” 司机也没好气,也跟女子说了:“我不接你这个单了,我要把你送回去。” 女子一看司机是来真的,赶时间的她可着急了,她一直叫嚷着:“停车!停车!停车!” 可司机还是没有惯着她,一脚油门开得更快了,女子更着急了,强行打开了后排车门。 眼看女子想以跳车作为威胁,司机只好赶紧把车停下来,他虽然不想惯着女子,但可不想出事,一家老小还等着他养家糊口呢,一旦出事,家可能就散了,他可不敢冒这个险。 女子下车后,气呼呼的,就要报警,她打电话给民警,跟民警说,她叫了一辆车,让司机走了高速,但司机却让她给高速费,她没有给,司机就要把她送回上车之前的地方。现在她不想坐司机的车了,她让民警赶紧派车过来接她。 听到女子的话,司机更是无语了,他都没有报警,女子倒是先报警了,还好意思开口让民警派车过来接她,面子可真是大。 遇到这样的女子,司机只觉得不可思议,他不明白这个女子,怎么会有这样的想法,坐车走高速,还不想付高速费,还真想别人白送她呢。 那么司机遇到这样的女子该怎么办? 1、女子上车之后,与司机构成合同关系,彼此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司机已经按照女子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女子就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2、女子不支付高速费,这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毕竟司机已经替她交了高速费,这部分的费用应该由女子来承担的,如果女子不承担,那么司机就亏了。 3、司机要将女子送回出发地,司机处理这个情况,也是不对的,他有过错的,一旦出事,他得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遇上这样的女子,如果她真的跳车,受到人身损害,司机是应当赔偿的。 还好女子没有跳车,没有受伤,发生这样的事,女子还是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那么你对这样的女子有何看法呢?来源:法治进行时 2025.10.5
广东,女子打车去目的地,要求司机走高速,路上司机垫付了过路费,等快到目的地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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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泥溏的人
司机,你是真的错了!应该送精神病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