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夫妻二人推着婴儿车去逛菜场,他们给孩子手上戴了一个12g的金手镯,价值13000,谁知,就在他们挑个咸菜的功夫,再一扭头,孩子手上的金镯子不见了,夫妻俩连忙报警,帽子叔叔让他们找到证据了再报案,男子只好去调监控,还真就发现一个鬼鬼祟祟的黑衣男,在他们挑咸菜的时候把手伸进了婴儿车里,接着火速消失在人群中。这下证据确凿了,可后续却没夫妻俩想得那么顺利。 10月2号那天,刘先生和媳妇推着婴儿车带娃去市场买菜。 孩子手腕上戴着个亮闪闪的金镯子,足有12克重,按市价算得1万3。 谁成想,夫妻俩在咸菜摊前挑个菜的功夫,孩子手上的镯子就不声不响地没了影。 据刘先生回忆,他们买咸菜前还特意看了眼孩子手腕,镯子戴得牢牢的。等转个身挑完菜,他再低头看孩子,镯子没了! 这么贵重的东西丢了,夫妻俩当场不淡定了,抱着孩子把婴儿车里里外外,还有菜摊周围翻了个底朝天,却怎么也找不到。 刘先生意识到镯子可能是被人偷了,就赶紧报了警,民警让他们先别急,等拿到证据了再报案。 刘先生只好先去调市场监控,想看看事发时的情况。 监控视频里还真就出现了一个可疑的人,那人穿着件黑外套、戴着黑帽子和白口罩,鬼鬼祟祟凑到婴儿车旁边。 接着,那人趁着他俩低头挑菜的空档,猫着腰,把右手伸进车里鼓捣了两下后,左手则假装扶着车框打掩护。 做完这些,他迅速转身混进了人群。 整个过程不到10秒钟,等刘先生两口子反应过来,人早没影了,那动作熟练的,一看就是老手。 这下拿到证据了,刘先生立马去了派出所。民警看了视频当即立案,可接下来的调查却没那么顺利。 为了让线索更清晰,刘先生自己也没闲着,他顺着监控里黑衣人逃跑的方向,一路追到了公交站,最后断定嫌疑人上了3路公交车。 刘先生拿着监控截图又跑到公交公司,软磨硬泡调出了车上的监控。视频里黑衣人坐在车厢后排,到站就急匆匆下了车,消失在监控盲区里。 刘先生表示,他已经把公交监控也交给派出所了。相册里存着20多张监控截图。 民警那边让刘先生回家等消息,但他等了3天,也没收到个准信。 10月4号下午,记者跟着刘先生来到派出所。 值班民警翻着案件记录本解释说,这案子10月2号就立了,现在由当天接警的张警官负责。我们这儿是轮班制,张警官6号才值班,到时候才能问进展。 目前,派出所已经调取了市场周边所有路口的监控,正通过人脸识别系统比对嫌疑人信息。 他们表示,我们也理解家属着急,但这种流窜作案调查需要时间。目前已经安排专人跟进这个案子,有进展会第一时间通知家属。 有人说,财不外露,在菜市场这种人流密集的场所,一个宝宝带个金闪闪的手镯,两夫妻却只管转身买东西,这是明摆着叫那些小偷出手。 东西丢了是小事,把孩子伤了不得了。出门不能给小孩戴金子,现在金价涨了,不法分子就会害人。 不过也有人问了,现在报案,还要自己先去找证据的吗? 意思就是哪个人接的就哪个人处理,如果那个人休半年,你也必须等他回来,有吋间才慢悠悠走路去查,那可真是黄花菜都凉了哟!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黑衣男子趁刘先生夫妇挑选咸菜时,将手伸入婴儿车内窃取价值13000元的金手镯,属于典型的“扒窃”行为。 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通常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而13000元已远超多数地区的立案标准。 另外,男子作案时选择家长分神的瞬间,利用婴儿车作为掩护,具有隐蔽性和针对性,符合盗窃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的构成要件。 如果查实男子存在多次类似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多次盗窃”,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刘先生报案后,派出所民警根据他提供的监控录像立案,并开展后续侦查,符合该法条中“对立案案件进行侦查”的规定。 公安通过监控追踪嫌疑人行动轨迹、调取公共场所视频证据,属于依法收集犯罪证据的行为。 如果后续锁定嫌疑人身份,公安可以依法对他采取强制措施,比如传唤、拘留。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大风新闻 2025-10-4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吉林,夫妻二人推着婴儿车去逛菜场,他们给孩子手上戴了一个12g的金手镯,价值13
可爱多黛山
2025-10-04 18: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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