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和月嫂吵了一架,月嫂看见9个月大的孩子在玩药品切割器,他不小心弄丢了,

可爱多黛山 2025-10-04 23:13:38

上海,女子和月嫂吵了一架,月嫂看见9个月大的孩子在玩药品切割器,他不小心弄丢了,月嫂就捡起来递到孩子跟前,一开一合地教孩子玩,结果孩子的左手放进盒子,被切到了,直流血,女子大怒,觉得月嫂是故意的,就报了警。 7月26日,刘女士和何阿姨各自在忙碌着,两人在7月9号那天大吵一架之后,虽然刘女士向何阿姨道歉了,但两人之间再也没有像之前那样,相处得那么融洽。 但何阿姨毕竟是月嫂,刘女士即使对何阿姨有不满,她也不能过于表现出来,她很清楚,不管是请谁来做月嫂的,都是要和陌生人建立感情,建立感情的过程中,多多少少有难以磨合的地方。 就如同和何阿姨磨合的过程一样,两人还是会因为一些琐事吵了起来。 吵架之后,刘女士也意识到自己不对在先,也是向何阿姨道歉了,何阿姨当时也接受了道歉,两人又恢复了围绕孩子转的生活。 只要何阿姨能把孩子照顾好,刘女士并不在意他们之间发生过什么不愉快。 可没想到,何阿姨竟然教孩子玩药品切割器。 当时刘女士在冲奶粉,孩子在一边玩耍,他在玩着一个盒子,静悄悄的,看到孩子安静,刘女士和何阿姨都没有太在意。 直到孩子手中的盒子掉到地上,何阿姨看到孩子闹腾起来,就赶紧过来,将孩子玩的盒子捡起来,一开一合地逗孩子玩。 何阿姨一边教还一边跟孩子,要小心,不要夹到手了,然后她就教孩子打开,关上,打开,关上。 孩子稀奇地玩着,刘女士看着他们俩,一开始还不知道他们在玩什么,后来看到何阿姨在教孩子玩药品切割器,就赶紧提醒何阿姨,想阻止孩子玩。 就在这时,孩子大哭起来,血已经流出盒子外面,孩子被切到了。 刘女士一看孩子受伤了,血一直往外冒,她非常担心孩子,赶紧送孩子去医院。 孩子还小,手指又小,很难缝起来,他在医院折腾了很久,才把血给止住了。 看着孩子哭累了,躺在她的怀里,刘女士非常心疼,她真的没有想过,何阿姨竟然会教孩子玩那个药品切割器,明知道里面是有刀片的,才9个月大的孩子,他能懂什么,教孩子玩这样危险的东西,孩子肯定是会受伤的。 刘阿姨看着受伤的孩子,又想起7月9号,她和何阿姨吵架的事情,想起吵架那件事,她又想起她和何阿姨,这些日子相处的尴尬,她觉得何阿姨肯定是故意的,不然怎么会教这么小的孩子,玩这么危险的东西。 她突然觉得何阿姨很可怕,她觉得,即使她和何阿姨之间有不愉快,何阿姨也不应该这样对待孩子。 发生这样的事,她内心也十分的气愤,她觉得何阿姨就是故意,于是她报了警。 这下何阿姨慌了,她赶紧解释,发生这样的事情,她说她也不想啊。她说她根本就不知道那个药品切割器里面有刀片的。 当时她就是看着孩子有些闹腾,孩子也喜欢玩那个盒子,她就陪孩子玩,等待着奶粉冲好。 结果就发生了意外,她说意外发生之后,她也很心疼孩子,也赶紧给孩子止血,并且和刘女士一起陪同孩子去医院。 发生这样的事情,何阿姨说她也很内疚,她愿意赔偿医药费,并且放弃当月的工资,还愿意后面免费护理孩子。 她还解释,她和何女士吵架,她早就不怪何女士了,那都是一些琐事。 可刘女士再也不相信何阿姨了,发生这样的事,她就觉得何阿姨是故意的,她不但要报警,还投诉何阿姨。 结果,何阿姨被投诉之后,她被月嫂系统拉黑了,她再也无法从事月嫂的工作了,她感到很委屈,她觉得她和刘女士吵架这件事,不应该和孩子受伤的事情,联系在起来,导致她失去了工作。 刘女士在这件事之后报了警,但是民警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他们认为何阿姨故意伤害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于是刘女士表示,她将会继续走法律途径追究何阿姨的责任。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何阿姨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行为? 首先,要看当时的何阿姨的主观意识,是否是想故意伤害孩子,如果是,那么她的行为就是故意伤害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作为一名月嫂,她说她不知道药品切割器里面有刀片,这个说法说不过去。 其次,就算是何阿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行为,她也是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一名月嫂,盒子一盒一开,即使里面没有刀片,也很有可能会夹到孩子的小手,因此何阿姨是有疏忽的。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孩子因此受了伤,产生了一定的医药费,她的人身损害,何阿姨应当赔偿。 那么你认为何阿姨是故意的吗?#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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