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还能这样来?湖北恩施,一男子和一名女主播结识后奔现,男子给女子转款30350

芹姐说法 2025-09-30 17:03:19

恋爱还能这样来?湖北恩施,一男子和一名女主播结识后奔现,男子给女子转款30350元,并为其买了一辆价值399700元的车。五个月后两人感情发生问题,男子要求女子退还之前借给她的430050元的财物,女子却说:这是你自愿赠给我的,不属于借贷行为! 据极目新闻报道,去年4月,沈某认识了黄某,因为黄某长得也算比较漂亮的,加上她又能歌善舞的,因此沈某一激动,就给她打赏。 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两人经常发生互动,甚至还互换了私人联系方式。 五月份的时候,沈某试着把黄某约了出来,虽然两人在网上见过对方,但黄某还是同意了沈某的要求。 见面后,两人对彼此都非常满意,于是两人顺其自然的成为了恋人,在成为恋人以后,沈某多次向黄某转账。 甚至有一次黄某对着沈某撒娇,说让他给自己买辆车,这样她就好开车从她的城市来沈某的城市看望他。不过黄某还说了,这辆车是她借沈某的,等她有了钱会还给沈某。 只是好景不长,五个月后,两人的感情发生破裂,最终走向了分手的结局。 因为最后什么也没有得到,沈某觉得有些亏,加上想到自己赠与黄某财物的时候,对方有利用自己心理的嫌疑,因此沈某要求黄某将共计430050元的财物返还给他。 对此黄某有些不服,她认为自己和沈某是在谈恋爱期间对方赠与她的,她无法接受沈某以借贷为由要她返还他之前赠与,对此两人各执一词,互相指责对方。 1、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沈某所发生的这一切? 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案中,沈某给的三万余元的转账,具备心甘情愿的主观意图,且没有任何属于借贷色彩的证明,因此这三万余元可以认为是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是不需要在感情结束后返还给沈某的。 2、沈某花399700元买的车,二人分手后应该如何处置? 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附条件的赠与(如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若条件未成就(如双方未结婚),赠与人可主张返还。 本案中,即便车子是沈某自愿赠予给黄某的,但是在恋爱关系中,大额转账或者支出,一般会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予,除非赠予时双方已经进行了约定。 所以,在两人感情破裂后,沈某有权要求黄某将这辆车返还他。 3、沈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借贷证据吗?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仅有转账记录,需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 沈某在出钱给黄某买车的时候,黄某虽然并没有和沈某签订借贷协议,但是她在聊天记录里表示,等她有钱了,再把买车的钱还给沈某。 黄某给沈某发的那条关于让沈某给自己买车的聊天记录,是沈某愿意卖车给黄某的根本原因,其中掺杂着借贷意愿。 因此,沈某可以以此来作为要求黄某返还自己投入的财物的直接证据。 最终,经审理认为,沈某转给黄某的30350元是为了维系感情的支出,属于一般赠予,不予返还。 沈某给黄某买399700元的车,已经超出了正常的恋爱范围。且黄某在聊天记录中有承诺还钱的表示,这部分应当认定为借款,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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