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案时为啥禁止用大记忆恢复术呢?不夸张的说,要是真用上了,对方连圆明园是自己烧的都敢承认。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不管是影视剧还是一些旧闻,那种靠暴力获取的口供,往往带来的不是“真相”,而是冤案。 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刑法和刑诉法已经明文禁止刑讯逼供。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写得非常明确,刑讯逼供本身就是犯罪,如果司法工作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不管出发点是什么,都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量刑最高可到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果因此造成被讯问人伤残甚至死亡,那么性质就更恶劣,要按照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来追究责任,这可是远远超过三年拘役的刑罚标准。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冤假错案就是由刑讯逼供引起的。 比如赵作海案,当年他在压力下承认了所谓的“杀人事实”,结果坐了牢,后来“被害人”居然活着回来了,这才证明口供完全是靠刑讯得来的。 而在类似的冤案里,不光是个人生活被摧毁,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也跟着受损。 为了避免这种问题,我国才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0年“两高三部”就出台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来又不断完善,明确了刑讯逼供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能裁量、不能补救,必须剔除。 很多人可能觉得,只要抓住坏人用点“特殊方式”无所谓,但如果没有制度化约束,就根本分不清谁是真正的坏人。 况且侦查是一个人的话语和权力对抗整个司法系统的过程,如果没有程序上的保障,嫌疑人基本没有办法自证清白。 刑讯逼供被彻底否定,就是为了给司法切断这种可能性。 其实国际上很多国家也早就达成共识,禁止刑讯逼供是司法领域的底线,因为一旦允许,你永远无法确认“真话”。 哪怕他说的是事实,但因为是在非法状态下说的,它在法律上就是不可信的。 中国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法条,这可以说是司法文明的重要里程碑。 2013年以后,这种规定不断细化,比如全程录音录像、羁押审讯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否则结果一律排除,这些制度就是为了防止刑讯重演。 禁止刑讯逼供不光是为了保护被告人,也是为了保护司法人员本身。 如果允许刑讯存在,侦查人员破案最直接的动力就是靠暴力去逼供,那根本就不需要去调查细节、寻找物证了。 这种模式对个人侦查能力的打磨毫无帮助,反而会让案件质量越来越低。 长远来看,司法体系会彻底依赖这种“捷径”,最后整个社会的犯罪真相根本无法还原,最后得到的不是更多真相,而是整个社会的混乱失序。 近年来国家一直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里面核心的一条就是严格证据裁判原则。 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才能判定有罪,否则疑罪从无。 这种标准和刑讯逼供是天然对立的,前者强调过程合法,后者强调手段极端。 立足长远,只有把刑讯逼供彻底拔掉,社会才能真正相信司法结论是公正的。 所以如果有人还在问“是不是有时候刑讯逼供更有用”,那答案很明确,不仅没用,还会带来灾难。 2013年以后的司法改革,就是要把这种“打出来的口供”,无论真假,一律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查案时为啥禁止用大记忆恢复术呢?不夸张的说,要是真用上了,对方连圆明园是自己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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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09: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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