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懵了:停在自家院子里的车,竟然还要交停车费? 十多年前,谢某在社区里自建了一栋四层小洋楼。房子建成后,她并没有自己居住,而是将每层分别出租,每户租金为1200元。多年下来,她与四户租客保持着一种和睦、稳定的相处氛围,彼此都觉得算得上是“好邻里”。然而,平静生活的裂缝往往出现在最细小的地方。 今年7月,一名租客突然找到谢某,开口就提出要求减免房租。理由让谢某大跌眼镜:社区入口处新安装了道闸,租客若要开车进入,必须缴纳停车费。标准是每月150元,或一次性交纳每年1500元。租客认为,这笔钱既然是因为住在谢某家才被收取的,那就该从租金里扣除。 谢某当时反问:“停在我家院子里的车,怎么还要交停车费?” 她百思不得其解,便前往社区了解情况。社区负责人回应明确:收费是经过会议决定的,目的是解决居民停车难的问题。本地居民不收费,但租户必须缴费,而且谢某一家并非唯一案例。 听到这样的说法,谢某心里更堵。私家院子明明是房东的合法财产,租客停在院子里并没有占用小区公共停车位,凭什么要被收停车费?矛盾就在这场对话中被推到台前。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先看法律怎么规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比如土地承包、集体经济项目立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社区负责人强调,社区位置靠近地铁口,车辆流动性大,加上外来租户增多,导致居民停车愈发困难。因此,经过会议讨论后,决定对租户收取费用,以缓解矛盾。 从表面上看,这一决定符合“经集体表决”的要求,具备一定程序合法性。但问题在于:收费的对象、标准以及适用范围,是否合理合规? 法律还有另一重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依法规划的停车设施实行指导价管理,不能随意定价。从谢某反映的情况来看,社区在道闸口已张贴了收费标准,这一点形式上合规。 然而,争议的核心是:当租客停放在私有院落时,社区是否还有权强制收费?这一点在法律中并没有绝对答案。如果停车行为未涉及公共道路或公共资源,收费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 另一个矛盾点在于居民与租户的差别化收费。社区规定,本地居民可以免费停车,租户却必须缴费。这是否违反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民事主体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承租人在获得房屋使用权后,理论上也应享有相应的便利。若仅因身份不同而额外收费,容易被质疑为不公平待遇。 当然,若收费经过合法程序,收支透明,并且确实用于解决停车难问题,那也可能被视为一种合理的管理措施。但若仅凭“外来租户”这一身份就增加负担,则与公平、公正的原则相悖。 那么,回到房东和租客之间,停车费到底该谁出?这里涉及到合同法的逻辑。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零三条规定,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房屋。但是否包括停车便利,要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果租赁合同写明“含停车位”或“含车辆出入便利”,那么房东有义务提供。若合同未涉及停车问题,那停车费属于租客的额外支出,不应由房东承担。 从谢某案例来看,租赁合同并没有约定停车相关内容,因此,租客要求房东减免150元租金缺乏合同依据。换句话说,房东并不需要为租客的停车费埋单。 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类似判例。比如江苏某小区,物业要求租户缴纳额外的车辆通行费,租客不满起诉。法院判决认为,物业不得仅因承租人身份就额外收费,尤其是没有合同约定、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属于无效行为。虽然杭州这起事件不同点在于社区经过了会议决定,但当停车行为发生在房东自有院落时,这笔钱的合理性依旧存疑。 这起小小的纠纷,折射出当下社会的现实矛盾。一方面,社区自治在不断加强,居民通过会议制度参与管理;另一方面,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的利益冲突愈加明显。如何在自治与法治之间找到平衡,成为摆在面前的一道难题。 对于租户来说,应当清楚租赁合同的边界,不要轻易将公共管理问题转嫁给房东。对于房东,最好的做法是在签约时就明确停车权利归属,以免事后陷入纠纷。至于社区管理者,则更需在制定规则时保持公开透明,避免单纯以“身份”划线,制造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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