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张女士是一个已婚身份的女性,因日常生活枯燥,偶然间使用手机的“摇一摇”

上海姚哥 2025-09-15 15:50:18

陕西西安,张女士是一个已婚身份的女性,因日常生活枯燥,偶然间使用手机的“摇一摇”功能,认识了同样姓张的男子。短暂的交流让两人迅速拉近距离,彼此间产生了见面的想法。2023年2月25日,张先生主动提出见面,还订好了一家酒店。张女士没有犹豫,当晚两人第一次见面,就直接在酒店房间发生了亲密关系。分别时,他们还约好以后会常联系。 几天后,3月3日晚,张女士再次联系张先生。她主动发消息想再见面,张先生欣然同意。当天晚上,两人约在公园,张先生开车接她。车开到一处人迹稀少的地方,两人再次在后排发生了关系。然而这一次,却成了悲剧的开端。结束后,张先生突然感到极度不适,胸口发紧,脸色苍白,呼吸困难。张女士慌了,虽然尝试进行心脏按压,持续了大约四十分钟,但张先生始终没有恢复。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双眼紧闭、身体逐渐冰凉,失去了呼吸。 在这一刻,张女士面临巨大的心理挣扎。她害怕张先生真的已经死亡,更害怕如果报警或者叫救护车,自己与张先生之间的关系会被揭开,进而影响到自己的家庭和名誉。最终,她没有拨打120,而是选择拿走张先生的手机离开,以为这样就能切断两人之间的联系证据。她独自逃离,留下张先生孤身一人倒在车内。 九天过去,张先生依然没有回家。家人焦急万分,最终报警。警方根据调查找到了车辆,张先生已经死亡。司法鉴定结论显示,他死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真相曝光后,张先生的家属悲痛欲绝。在得知张女士当晚在场,却既未报警也未呼救,反而拿走手机离开的行为后,更是难以接受,认为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8万元。 案件进入审理后,焦点集中在张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的分析核心在于,她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张先生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女士在张先生发病时并未履行及时救助义务。虽然她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心脏按压,但没有拨打急救电话,而是在慌乱中离开现场,这一行为被认定为不作为的过错。 与此同时,法院也考虑了张先生自身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先生明知自己有心脏病,仍选择进行剧烈的亲密行为,这是对自身健康的重大疏忽,是导致病发的主要原因。换言之,他的死亡与自身行为直接相关,张女士只是间接因素。 在赔偿问题上,《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因侵害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结合两人的行为链条,法院最终认定张女士应对张先生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一审判决要求她承担15%的责任,赔偿金额137043元。双方不服均上诉后,二审维持了责任比例,最终判决张女士赔偿138118.8元。张先生需自行承担85%的责任。 这一案件引发了公众广泛讨论。有人认为张女士虽然做错,但主要责任在张先生,法院判她承担15%责任算是宽容合理;也有人认为她的行为过于冷漠,至少在生命面前不应退缩,更不该拿走手机逃避。事实上,判决结果已经在法律与现实之间做出了权衡,既没有将全部责任推给她,也没有完全豁免。 更值得警醒的是,本案提醒人们两个重要的法律意识。其一,在公共或私人场合目睹他人突发疾病时,救助义务不可推卸。哪怕只是一个急救电话,也可能决定生死。隐私和名誉的顾虑不能成为逃避的借口,逃避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带来法律追责。其二,健康责任首先在自己。如果明知有重大疾病,却仍然漠视风险、放纵行为,那么一旦意外发生,结果只能由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生命是不可逆的,一次犹豫可能带来永久遗憾。张女士因为害怕暴露选择逃离,最终仍被法律追责;张先生因为忽视病情选择冒险,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法律在此案中既体现了理性,也发出了警示:生命至上,救助优先,责任自负。无论身处何种关系、何种境地,面对危机时的选择,往往才是决定命运的真正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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