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位司机接到了一单看似普通的运输任务,却在完成后陷入了两难境地。事情的主人公小杨是一名跑长途的司机,接下的货物是一整车土豆。双方谈好了运费和时间,小杨清楚土豆是易损耗的农产品,天气又热,如果耽搁时间很容易发芽。为了避免麻烦,他选择日夜兼程,按时把土豆送到了目的地。 抵达时已经是晚上,收货方蔡先生表示,天色太晚,等到第二天才能验货。小杨一想这也正常,便把车停在阴凉处休息。第二天蔡先生来验货,脸色却越来越难看。原来在车厢的一些角落,少部分土豆已经开始发芽,还有些因为挤压受损。他直接拒收,并告诉小杨:“这批货不要了。” 小杨赶紧上车检查,发现情况并没有他说得那么严重,只是零星几个土豆发芽,属于常见损耗,并不影响整批货物的价值。然而蔡先生态度坚决,坚持拒收,让小杨联系发货方。 小杨只好打电话把情况说明,并拍照传过去。没想到发货方的回应更绝:“土豆我也不要了,反正买家钱付了,你要拉回去就自己处理。”小杨顿时傻眼,他明明已经完成运输,按时把货送到,怎么反倒成了两方推责的牺牲品? 他尝试继续沟通,希望蔡先生能体谅:“您看,这点发芽是正常的,100个里面也就几个,完全可以接受。”蔡先生却摇头:“你不懂,发芽意味着保存期大幅缩短,我这边不能冒险。”接着又埋怨小杨装车时没仔细检查:“你把发芽的拉过来,现在我亏了钱,难道还要再付你运费?” 小杨再打给发货方,得到的却是另一番指责:“你在车上放了一晚上,肯定是时间太久了,要是当时就让买家签收,就不会出这事。反正这货我不收,你自己看着办。” 夹在买家和卖家之间,小杨苦笑:他只是个司机,合同明确约定的就是按时把土豆运到目的地,并不负责检查质量,更没有决定权。但此时买卖双方都甩锅,谁都不想为损失负责。运费收不到,拉回去更不现实,他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 这件事被曝光后,引发了网友热议。有人调侃:“卖不掉你就自己拉去批发市场卖,运费能抵回来。”也有人直言:“司机最冤,他只是个执行者,凭什么背锅?”表面看是一单买卖纠纷,实际上背后涉及的是合同履行、风险承担和民事责任划分的问题。 从法律层面分析,首先要明确小杨的责任。《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小杨的主要义务是将土豆按时运到指定地点,这一点他已经履行。至于土豆是否发芽,并不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因此,小杨要求支付运费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要看收货方蔡先生的立场。如果货物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他有权拒收。但若只是少量正常损耗,根据交易习惯属于合理范围,他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民法典》第510条强调,合同履行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蔡先生夸大瑕疵,以逃避付款为目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约。 再看发货方。如果发货时就知道土豆质量堪忧,却依旧发出,这就是故意隐瞒缺陷,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以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如果确实是因为天气炎热导致运输途中自然损耗,那这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买家应当承担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农产品交易有其特殊性,易腐易损是常态。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结合行业习惯判断,比如土豆、洋葱、大蒜这类产品,一旦运输途中遇高温,局部发芽或受损属于可预见风险。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这种损耗不应由司机负责。 那么,如果双方都拒收,小杨能否自行处置这批土豆?答案是可以的。《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这意味着小杨完全可以在通知对方的前提下,将土豆出售,用所得款项抵扣运费。剩余的金额,再由发货方和收货方根据合同约定或协商分配。 这里还涉及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买家坚持认为是运输时间太长导致发芽,就需要提供证据,比如装车前的质量检测单、运输延误记录等。否则无法推翻小杨已经履行运输义务的事实。同样,卖家若要撇清责任,也必须证明发货时货物完好。 法律归法律,现实中像小杨这样的司机往往处于弱势。他们不掌握货物的最终归属权,却要面对买卖双方的相互推诿。一旦遇到争议,很可能拿不到运费,甚至还要赔偿损失。因此,这类事件也提醒物流行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分担条款,比如:运输途中因自然损耗造成的质量变化由买家承担;因发货方瑕疵责任导致买家拒收的,由发货方负责;因司机延误导致的损失,则由司机赔偿。只有前置约定,才能避免事后扯皮。
山东,司机运了一车土豆到达目的地,收货方一看,有的土豆发芽了,他马上拒收,司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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