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冤了!郑州,一做钢材生意的女子接到66吨的大订单,欢喜不已。然而,就当双方交易完成后,她却发现自己收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联系警方后才得知,对方打到账户的款项竟是诈骗款,女子顿时陷入绝望。
做了多年钢材生意的杨女士,凭借诚信在市场立足。可今年8月的一笔“大订单”,让她多年的努力付诸东流。
8月28日,一位客户联系杨女士,一开口就要66吨盘螺,如此大的单子让她惊喜万分。
双方谈妥细节后,客户痛快地支付了20万定金,并提供了河南商丘的收货地址,尽管客户预留的联系人地址在深圳,但看到20万元的定金到账,杨女士没多犹豫就发了货。
几天后,货物顺利签收,剩余货款也到账了。
可8月29号一早,杨女士发现自己的收款账户被冻结了!
银行告知,是山西警方冻结的,原因可能是那笔货款“有问题”。
杨女士又急又懵,赶忙联系客户,对方称会核实情况。
然而,两天后,客户的电话却再也打不通了。
更糟糕的是,她结算给市场方的钱,连带市场方的账户也被冻结了。
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的杨女士顿时慌了神。
走投无路之下,杨女士只好向记者求助。
记者联系山西警方,对方表示冻结手续正规:采购客户是电信诈骗受害者,杨女士收到的货款是赃款。
对此,杨女士争辩道:“这是正常货款,货都发了。”可警方称“你们认为是货款,我们认定是赃款”。
她反问:“小商户哪能分辨钱的来源?”
警方表示这些说辞没用,还称这笔钱大概率会原路退还给最初的诈骗受害者。
这意味着,客户拿走了钢材,受害者挽回了损失,唯有杨女士成了“新受害者”。
无奈之下,杨女士又找到本地警方。警方让她整理合同、物流单等材料,先与山西警方沟通。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呢?
本案事实很简单,显然,杨女士被算计了,诈骗分子用诈骗钱款换走了货品。如此一来,杨女士所得的“货款”自然成了赃物。
而对于赃物,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要退赔给被害人。
这样一来,受害人的损失就转嫁到了杨女士身上。
当然,这也并非绝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杨女士与客户存在真实的钢材交易,比如双方有合同、物流单为证,已实际交付66吨盘螺,且货款金额与市场价格相符(无低价交易嫌疑)。
同时,杨女士对“货款是赃款”并不知情。
那么,就可认定杨女士是善意取得这笔款项,不应作为赃款追缴。
如今,警方冻结杨女士的账户,表明已对此事立案且有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资金。
那么,杨女士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明自己善意的证据并申请解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冻结的存款、汇款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如果杨女士能充分证明这笔款项是善意所得,警方将在3日内解冻并退还。
通过杨女士的经历,也提醒大家,很多电诈和“购物式洗钱”就是这样运作的,当事人往往事后才察觉,而到那时,追悔莫及。
这就要求大家进行大额交易时,别只看单子大小,先摸清对方“底细”,否则很容易掉进骗子的陷阱,最后钱货两空还惹上麻烦。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