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广东,男子因猜疑被邻居加害,遂产生杀害邻居的想法,拿着两

闻花听叶 2025-08-18 16:41:48

“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广东,男子因猜疑被邻居加害,遂产生杀害邻居的想法,拿着两把菜刀找邻居未果后,将邻居一家祖孙3人残忍杀害。事后,男子逃离现场后回家欲自杀,但未遂,被警方抓获。虽然经鉴定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是最终仍被判处死刑! 那问题来了!男子明明患有精神病,为何没有免罪?甚至还被判处死刑这样的极刑呢? 1、精神病人犯罪也要承担责任! 我国《刑法》第18条的1-3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精神病人只有在患病时,且因患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才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即便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刑法》第18条第1款所说的强制医疗、再比如民事赔偿。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虽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是鉴定结果同时显示其在作案时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而不能免责,最多是按照《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院为何没有对涉事男子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事男子一连杀害邻居祖孙三口,毋庸置疑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连1岁多的婴儿都没有放过,罪行不可谓不重! 虽然《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必须”“一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正是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涉事男子虽然作案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所犯罪行不足以从轻处罚。故而判处涉事男子死刑! 3、最后,不知道涉事男子会不会上诉。另外还应当注意的是,死刑判决生效需经过核准程序,核准后才能生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像本案这样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被告人上诉,高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但是不管如何,一审判决都再次告诉大家,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仗着患有精神病为所欲为,害人害己!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精神分裂症患者杀害祖孙三人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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