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女子不想让自己女儿接种疫苗,便心生一计,将好姐妹6岁儿子带到医院,代

热木聊点事 2025-08-15 19:18:00

浙江嘉兴,一女子不想让自己女儿接种疫苗,便心生一计,将好姐妹6岁儿子带到医院,代替自己女儿接种疫苗,并且先后接种了两次。第一次,男孩害怕,回家没敢告诉母亲,第二次,男孩和妈妈说了。男孩妈妈震惊不已,赶紧到医院查看。调取监控后,证实儿子说的都是真的,男孩妈妈又怒又急,担心儿子身体。医院说还要观察,暂时不能确认男孩身体是否会受到伤害。医院也是头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报了警。男孩妈妈找到女子讨要说法,女子说自己是有苦衷的!还威胁男孩妈妈不要把事闹大,否则谁都别想好过!

李女士和赵某在一个小区,李女士家有个6岁儿子,赵某家有个女儿,二人经常在小区里打个照面,慢慢的就熟络了起来,关系越处越好。

李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把赵某当成了好姐妹,她却暗地里算计到自己儿子头上。

7月15号下午,李女士见儿子闷闷不乐,便问儿子怎么了,儿子“哇”的一声哭了出来,告诉母亲,他被赵阿姨带到附近医院,强行打针了!

李女士一听懵了,儿子虽然平时淘气,但从不说假话。

她心里非常不安,赶紧给赵某打去电话,询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赵某在电话里矢口否认,李女士不是三岁两岁小孩,三言两语就能骗钱过去,直觉告诉她,赵某在撒谎。

第二天,她赶紧到医院查看情况,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事发当日,医院没有李女士儿子打针的记录,却有赵女士女儿接种疫苗的记录。

为了查明真相,李女士要求调取监控,监控画面显示,赵某和她母亲带着李女士儿子来打的针。

在医生口中得知,儿子当日注射的是免费的流脑疫苗。

也就是说,赵某不想让自己女儿打这种疫苗,就让李女士儿子来替打。

怕被医生发现,就给李女士儿子还给儿子戴了一顶粉色的鸭舌帽,又戴上口罩,就这样蒙混过去,达到自己的目的。

李女士知道真相后,怒不可遏,回忆当天,赵某主动找上门来,说帮他带孩子,李女士因为下午要工作,就答应了,想想自己真是太容易相信人了。

她没想到赵某是这种人,算计到自己儿子头上了,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还傻傻的拿对方当好姐妹。

李女士担心赵某不是第一次这么干,她要求医院调取赵女士女儿以前的接种记录和监控。

结果,怕什么来什么,这次果然不是赵某第一次带她儿子出来打疫苗,早在半年赵某就瞒天过海带他打过一次了,当时赵某同样给儿子做了伪装。

面对这种情况,医院也是头一次遇到,医院赶紧报了警。

李女士不明白赵某为什么要这么做?她找到赵某理论。

对此,赵女士不解释也不辩解,就一句话,自己是有隐情的,希望和李女士和解。

遭拒后,又威胁李女士,别把事闹大,否则谁也别想好过。

目前,李女士最担心的就是儿子的身体情况,赵某先后带着她儿子打过一针白百破,一针流脑,她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也先后为儿子接种过这两种疫苗。

尽管医生劝慰李女士不要担心,称因为这两种疫苗都是灭活疫苗,对机体的损害一般来说不会很大。

但李女士还是不免担心,毕竟医院也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到底会不会有伤害?还是个未知数。

那么,在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赵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赵某在李女士不知情时,两次让李女士儿子替自己女儿接种疫苗;最近一次接种中,李女士儿子因听到广播叫赵某女儿名字而试图逃跑,却被李女士及其母亲强行带回、蒙头逼迫完成接种。

赵女士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要件,李女士可以走法律程序追究赵某的法律责任。

2、李女士认为,医院在没有核实清楚接种人身份的情况下,就为她的儿子接种了疫苗,这其中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医院负责人觉得很冤枉,称赵某两次带孩子来接种时都是有备而来,不仅对孩子进行了伪装,在接种过程中还故意搂着孩子的头,导致医院方面难以发现异常。

尽管从过程来看医院确实有一定的委屈,但作为疫苗接种机构,核实接种人身份是其应尽的职责,因此,医院难逃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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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57xxx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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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5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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