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一男子在酒吧邂逅女子后,趁其醉酒与之发生了关系,事后赔偿5千元获得谅解。然而,他自以为只要事后给点钱补偿一下就可以了,甚至帮助朋友也对同一醉酒女子实施了侵犯。最终,女子报警后,两人都被判刑。一审判处二人10年6个月,但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信息来源:贵州六盘水中院)
事发当天夜晚,在一家酒吧里,李明和张伟与几位朋友一起畅饮。在热闹的氛围中,他们结识了女子赵晴。几轮游戏下来,赵晴因输多赢少,大量饮酒后醉倒在卡座的沙发上。
李明见状,心生一计,以送赵晴回家为由,提前离开了酒吧,并带着醉酒的赵晴前往附近的酒店。在那里,他趁赵晴醉酒无意识,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次日凌晨,赵晴醒来,发现自己被侵犯,愤怒之下表示要报警。李明却谎称是赵晴自愿的,还声称是赵晴指名要来这家酒店的。
面对赵晴的坚决,李明开始哭诉,请求原谅,并主动提出赔偿5千元,还承诺不会将此事说出去。
赵晴因为怕事情传出去对自己影响不好,最终同意了李明的提议,并在李明的要求下,用酒店的信笺纸写下了一份协议书,同时还用手机拍照留底备份。
之后,两人互加了好友,李明又多次邀约赵晴到酒吧喝酒,并自愿开房发生了关系。两个多月后,李明将此事告知了朋友张伟,并提议为张伟创造与赵晴发生关系的机会。
事发当天晚上,李明再次邀约赵晴到酒吧喝酒,并如约叫上了张伟等人。
在酒吧消费结束后,李明带着醉酒的赵晴到酒店开房,并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李明发信息给张伟,并为其开门进入房间。
然而,张伟与赵晴发生关系时,赵晴被惊醒并推开了张伟。得知真相后,赵晴没有给两人解释的机会,立即报了警。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一审认定李明和张伟具有轮奸情节,因此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然而,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
李明声称,虽然他与赵晴发生关系时赵晴是喝过酒的,但她是清醒的,且事发前赵晴也是同意去酒店开房的,因此他没有与张伟共同强奸的故意。
而张伟则辩称,他是因为听信李明的话,以为赵晴是自愿的,才会进入房间与赵晴发生关系,否则他就不会这么做。
二审认为,要构成轮奸情节,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共同侵害同一被害人的故意,并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不能认定事发当晚李明违背了赵晴的意志。
因为赵晴承认除了认识李明那天晚上外,她不排斥与李明发生关系,她之所以报了警,是因为张伟的出现以及得知是李明开门让他进来的原因。
尽管如此,二审还是认定李明和张伟构成了强奸罪。因为李明与张伟事前预谋侵犯赵晴,虽然不构成轮奸,但李明为张伟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属于共同犯罪。
最终,二审改判李明有期徒刑5年9个月、张伟有期徒刑4年。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警示了那些试图通过事后赔偿来逃避法律责任的人。
@芹姐说法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行为人与妇女发生了性交行为。
在本案中,李明和张伟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呢?
在本案中,赵晴在醉酒状态下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但她在清醒后明确表示了自己被侵犯的事实,并选择报了警。这表明她的意志是被违背的。综上所述,李明和张伟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构成要件包括:
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
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明和张伟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
首先,关于行为人数量的问题。在本案中,李明和张伟是两个人,符合共同犯罪的人数要求。
其次,关于共同犯罪的故意的问题。在本案中,李明和张伟事前有预谋侵犯赵晴的行为,这表明他们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综上所述,李明和张伟构成共同犯罪。
三、轮奸情节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轮奸情节是指二人以上轮流对同一妇女实施强奸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
行为人必须轮流对同一妇女实施强奸;
行为人必须有轮奸的故意。
在本案中,二审为何没有认定李明和张伟构成轮奸情节呢?
首先,虽然李明和张伟都是行为人,且都与赵晴发生了关系,但二审认为不能认定事发当晚李明违背了赵晴的意志。
因为赵晴承认除了认识李明那天晚上外,她不排斥与李明发生关系。这表明轮奸的故意并不明显。
在笔者看来,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无论男女都应该注意自己的安全,尤其是在酒吧等娱乐场所。(文中人名系化名或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