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恶魔现世!”广东,一女子发现7岁的儿子背上有20个血点,女子仔细查看,那20个血点竟然是20个小血窟窿,里面还有断了的铅笔芯,到医院后,医生拿镊子一个个夹了出来,医生发现,连眼皮上都有,差一点扎到眼珠!儿子大哭,这些血窟窿,都是同学用铅笔扎的,而且扎的很深很深。
(内容来自:澎湃新闻)
陈梅抱着儿子大哭,她不知道,儿子竟然遭此毒手!这一天,是2021年的4月2号。
就在刚才,她放好了温水,准备给儿子洗澡,谁知刚脱掉上衣,陈梅发现儿子背上,到处都是血点。
她仔细一看,分明是一个个小血窟窿,陈梅吓的脸色发白。
她抱起儿子,用浴巾一裹,直接冲到了医院。
医生一边涂药,一边训斥着陈梅:“你这个当妈的,为啥不好好看着孩子!”
陈梅委屈的大哭,又心疼儿子,医生又是一句大骂:“孩子眼睛上都是,你咋就没有早点看见?”
只见医生拿着一个小镊子,按着儿子的脑门,眼睛上那个小窟窿里有个铅笔芯,医生小心翼翼,把铅笔芯拔了出来。
这个小窟窿,离孩子的眼珠很近很近,就在眼皮上面,稍深一点,眼球就难保!医生气的发抖。
儿子身上的小血窟窿大概有20多个,医生叮咛陈梅,里面的铅笔芯已经清理干净。
回家后一定要随时观察,千万不要再出什么差错。
上完药后,陈梅背着儿子回家,儿子吕小冬边哭边说,这些血窟窿,都是同学用铅笔给他扎的。
陈梅回到家里,翻看孩子的校服,校服上有点点的血迹,已经渗透在衣服上面。
陈梅拨通了班主任电话,她一再追问,班主任才吞吞吐吐,说出了事情的经过。
吕小冬刚满7岁,才上一年级,班里有个林豪同学,长得五大三粗。
林豪身材肥硕,是班级里的小霸王,经常欺负班里的同学。
这天下午,老师正在教室里看同学的作业,一个学生慌里慌张跑了进来:老师老师,林豪和吕小冬打起来了。
原来,吕小冬下课后出了教室,他一路小跑,到饮水池洗手。
不料,他前脚出门,那个林豪就紧跟其后,追着吕小冬去了水房。
林豪一把把吕小冬推倒在地,一屁股坐在吕小冬的背上。
他手里拿着一根尖利的铅笔,照着吕小冬的背上狠狠扎了下去。
林豪的脸上,渗人的笑着,一边快速扎着,一边大声喊着:我扎死你!我扎死你!!!
眼见着吕小冬背上渗出了血点,老师一把把林豪拽了起来。
打架的原因是,吕小冬和林豪在教室里曾经发生过口角,林豪霸道惯了,他看吕小冬竟然敢顶嘴,决心教训他一番,给他点颜色看看。
吕小冬措不及防,先被他戳住眼睛,又被他使劲一推,就趴到了地上,林豪顺势骑上,抡起事前准备好的铅笔,恶狠狠下了毒手!
陈梅得知真相,气的几乎晕倒,这哪里是小孩子打架,这每一下,都是想要人命!这要是把小刀,陈梅当即不敢再往下想了。
这个林豪,怎么也不像是个7,8岁的孩子,他就是个小恶魔!
陈梅找到学校讨要说法,并要求学校和林豪的家长赔偿医疗费,向孩子道歉。
这个时候,其他家长们也害怕了,都纷纷开始询问自己的孩子。
原来,多个孩子都受过他的欺负,林豪还吓唬他们,不许给老师和家长告状,不然还要挨打。
家长们震怒,坚决要求学校将林豪换班换校!
谁知,陈梅等了几个星期,学校和林豪的家长竟然没有任何表示。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林豪小小年纪,穷凶极恶,用铅笔狠狠扎伤了同学吕小冬。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林豪跟随吕小冬到水房,拿出准备好的铅笔,狠狠的把吕小冬的背上,眼睛上扎出20多个深深的小血窟窿。
林豪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十七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包括故意伤害罪。
那么一年级的林豪涉嫌故意伤害罪,却不用负刑事责任。
2,林豪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林豪作为未成年人,其行为给吕小冬造成了身体伤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3,小学生伤人事件,学校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吕小冬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媒体曝光了此事,林豪父母和学校联系了陈梅,三方达成谅解,私下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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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