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偷?还是捡?”,凌晨3点多,王先生喝酒期间,与其他陌生男子发生口角,两人争论不休。进而发生推搡,这过程中,陌生男子一把扯掉了王先生脖子里的大粗金项链。这时,女子老周看到项链掉到地上,故意上前用脚踩到项链上,然后伺机捡起,放入口袋溜走了。
事发当时,王先生喝了酒,与陌生男子争吵仍旧不解气,然后两人来到街上,互相推搡起来。此时,根据监控视频可见,两人在打架过程中,街上的行人纷纷停下脚步,上前观看,过往的车辆也开的很慢,在好奇的观望。
两人发生拉扯的过程中,陌生男子无意间,将王先生的金项链,一把扯掉了,王先生专注跟陌生男子PK ,根本没发现自己的金项链掉到了地上。
但是,此时站在旁边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女子老周,发现项链掉到地上之后,立即走上前去,用脚故意踩到项链上。可是这一踩,就是4分钟左右。因为,这期间王先生发现自己的项链不见了,就立即停止跟陌生男子打架,在现场寻找项链。
随即,老周找准时机,把脖子上围的长丝巾立即解下来,用丝巾盖住金项链,趁机将项链拿走。
老周一手拿着丝巾,故意让丝巾拖到地上,盖住老王的金项链。这时,她蹲下身子,左顾右盼,见周围没人注意到她时,用左手一抓丝巾,用丝巾包裹着金项链,拿起来之后,就离开了现场。
王先生找不到项链,急得报了警。警方查看监控视频之后,发现老周当时的动作非常诡异。几天之后,在老周的住处,查获了王先生的金项链。
经过鉴定,金项链的价值为1.8万多元。老周被刑事立案侦查。
但是,老周到案之后,非常不服气。认为自己根本没有犯罪,她辩解道,不是特意去偷东西,这个项链放到地上,并不是在他脖子上拿走的,也不是她上前去掏过来的,所以这是光明正大的捡的。
老周认为,捡的东西,怎么能是犯罪的?
最后,法院判决老周犯盗窃罪,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看到视频之后,立即引起网友们热议!有的网友认为,老周的行为不至于构成犯罪吧?只能算非法占有,不属于盗窃行为,或者是不当得利行为。
也有网友说,这种行为,不能称为罪行,因为项链确实是在地上,老周就是贪小便宜的心理,最多拘留几天吧。
发生该事之后,很多网友为老周鸣不平,认为老周被判的过重了。
也有网友不这么认为,法官之所以这么判决,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给老周依法严惩,这个案子有惩戒和警示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于盗窃罪,是这样定义的。
行为人主观上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构成盗窃罪。
从老周作案的动机来看,老周发现地上的金项链之后,上前一脚踩到脚底下,目的是不想让正在寻找项链的王先生发现,此时,她的主观就是想非法占有这个项链,只是暂时还没有拿到手,用脚控制而已。
所以说,老周在主观上,是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的。
从客观上来说,踩了足足4分钟,她这4分钟之内,一是观察项链主人王先生的举动,二是想办法找准时机捡起项链,三是巡视四周,是否有人注意到她。见时机成熟,老周故意将围在脖子上的丝巾解下来,慢慢地让丝巾垂到地上,用丝巾盖住脚下的金项链。
可见,以上的连贯动作,老周做的非常隐蔽。老周明知王先生在找项链,而她并没有主动告诉项链就在她脚下,也没有拿起项链递给王先生,反而是解自己戴着的丝巾,利用丝巾拖地的机会,用丝巾包裹着项链,拿起来。
所以说,老周的动作符合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罪的客观要件,老周也同时具备。
再来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经过鉴定,项链的价值为1.8万多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3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上的数额较大。
关于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由当地高院有具体明确的数额标准规定。
本案的事发地是上海,根据上海高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盗窃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是1000元。
具体到本案,老周的涉案金额达到1.8万元,已经满足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因此,老周的行为已经全部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盗窃财物金额在1000元的,在3个月拘役-6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范围内,来确定量刑起点。
在上述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元,会相应增加1个月刑期,以此类推。
因此,最终老周被法院判决了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老周的行为,是偷?还是捡?你怎么看呢?
晃动的黄豆
罗翔老师讲过,是偷,判的没问题
大神。。。电工
这不算偷啥算偷?要是在人家脖子上拽下来就不是偷,那就叫抢了。
用户17xxx55
罚得不冤!那些以正义之名,殴打非作恶状态的坏人,造成伤害的,都应该追究责任
喜欢看海
这就是偷
晃动的黄豆
罗翔老师讲过,是偷,判的没问题
理想与追求
不是偷也不是捡。而是明目张胆的拿,明目张胆的抢。这该怎么判?
风云际会红尘客
贪污受贿5万是较大数额吗?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