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吓人了!”辽宁鞍山,半夜4点多,女子正在睡觉,突然被“咚咚咚”的敲门声惊醒,女子起身透过猫眼一看,竟看到40岁单身男邻居拿着把菜刀砍她家的门,女子被吓得一激灵,随后报警。
网传监控显示,3月19日,近凌晨4点,一名头戴帽子、手提菜刀的男子打开自家的门,随后两度朝隔壁邻居门上砍,嘴里还嘟嘟囔囔说这些什么,过了一会儿后,回到自己家中并关上了门。
据女子所说,事发后,自己已经报警,警方告诉其涉事邻居精神不正常,让其等待其监护人处理。
女子同时表示,涉事男邻居40岁,至今单身,父亲瘫痪在床,母亲得照顾其父亲,涉事男子有时候喝多了就开始踹、撬她家的门。
2月份自己也曾经报过警,当时男子辩称自己喝多了,就想找个女的,看看里面有没有人,警方对其批评了事。这次又出现了这样的事情,吓得自己现在都不敢出门了。
至于网友所提出的换房子的问题,女子表示,自己家刚装修的,现在换房也太现实。之所以将此事曝光到网上,实在是没有办法了。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怪不得上家卖房!”“有这样的邻居真是太吓人了!”“是个精神病就只能认栽?”“网友认为,除了换房,真是没有太好的办法了!”
好不容易攒钱买了套房,结果却碰见这样的邻居,想想都觉得霉气。搬家确实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但是搬家又岂是那么容易的?
那女子遇到这种情况,除了搬家还有没有好的方法?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具体到本案,女子的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男邻居深夜踢踹、持刀砍女子家的门,这种行为已然破坏了女子的居住安宁,侵犯到了女子的隐私权。依法女子有权要求涉事男邻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甚至于赔偿损失。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女子依法还可以报警维权,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涉事男邻居。
再次,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不能行政处罚,并不能免除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监护人对于住院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对再次诊断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进行鉴定,经再次诊断和鉴定确定具有发生伤人或有伤人危险的严重精神病人,监护人应当同意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协助强制住院治疗。
最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义务!遇到类似的情况,女子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相关部门也应当依法办事,绝不能姑息!避免事态扩大!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望寂
“当时男子辩称自己喝多了,就想找个女的”,意思是不是想强奸或者嫖娼?另外,精神不正常是不是该出示下证明,或者进医院?
极速蜗牛
记得上个月看到一个视频新闻,一女子没精神病硬被关进精神病院两次还很久,这真的精神病怎么不关进去呢!好奇怪了[得瑟]
刘大也
这个社会容忍神经病人存在,并不代表就是容忍神经病犯罪存在!!!执法部门应给予严厉打击!!神经病,不应成为犯罪的免死牌!!!
绚丽极光
精神病人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你想的太简单,严重的精神病人自理都难,你还让警察去伺候他不成?
lfhwl
让哪个判等待嫖娼的法官出来,这算不算准备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