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一老人出门时发现一中年男子蹲坐在自己家门口,见男子的情况,老人不禁动了恻隐之心,不仅给男子提供了衣服,还给男子热了饺子。万万没想到,趁老人熟睡之际,男子将老人存放的7600元偷走。
原来,刘婆婆是个农村人,事发当天出门时,她发现自己门口蹲坐着一个中年男子。奇怪之下,刘婆婆细心查看,发现该男子穿得十分单薄,一副瑟瑟发抖的样子。
简单询问之后,刘婆婆得知该男子姓肖。见他十分可怜,刘婆婆赶紧回到家里,拿了一件衣服递给他。肖某接过去之后,刘婆婆问他是不是饿了?肖某点点头说,是的。
就这样,刘婆婆把肖某请回了家,将没有吃完的饺子给他热了热。端上来之后,肖某一顿狼吞虎咽。可吃完之后,肖某并没有转身离开的意思,反而表现得睡意很浓,直接趴在大厅的桌子上睡着了。
刘婆婆见状,也没有忍心打扰,就回自己房间休息去了。万万没想到,肖某根本就没有睡着,而是在等待时机。估摸着刘婆婆睡着之后,肖某开始翻箱倒柜,终于在柜子里找到了7600元。
刘婆婆醒来之后发现情况不对,立即核实情况,发现自己好不容易攒的7600元丢了。于是,刘婆婆赶紧报警。获报后,民警迅速介入侦查,很快将肖某抓获。
当民警带肖某回到刘婆婆的住处指认现场时,刘婆婆始终眼神温和,并没有怒骂肖某狼心狗肺。而肖某估计也是自觉理亏,当时也是一言不发。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侦办中。
1.肖某的行为实在可恶,不仅消费刘婆婆的同情心,还实施偷盗老人钱财的行为,这种事实属于应该被严惩的情节。
湖北法院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六十周岁以上)、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从肖某盗窃的金额来看,他已经涉嫌盗窃罪。
我们知道,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以为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入户盗窃的行为。
如果肖某从一开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入刘婆婆家中盗窃,那他的行为就属于入户盗窃。但如果前述事实无法证明,那肖某就是实施了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湖北地区规定,在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千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在非贫困县(市),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2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根据前述规定,无论事发地到底是不是贫困县(市),肖某所盗窃的金额均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肖某的金额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如果肖某或其近亲属愿意退赔,而刘婆婆又愿意谅解,肖某可能不被追究前述刑事责任。
《盗窃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三)被害人谅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