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驾车准备上高速时,遇高速交警查获,交警发现谢某驾驶的机动车左前近光灯不亮,遂

爱喝可乐的少爷 2023-02-22 08:00:53

谢某驾车准备上高速时,遇高速交警查获,交警发现谢某驾驶的机动车左前近光灯不亮,遂以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为由,对谢某罚款200元。谢某不服,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晚上,谢某驾车准备上高速,行驶到收费站附近时,遇到交警检查,谢某以为交警查酒驾,非常配合,但是交警到车前看了一下,发现谢某的左前近光灯不亮,遂告诉谢某其驾驶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标准,准备对其进行处罚。

谢某赶紧解释,他自己也不知道车辆左前近光灯坏了,他随后就去维修,希望交警网开一面,但是交警还是根据简易程序对谢某罚款200元。

谢某看了一下罚款单,发现单据上面写的是高速交警,谢某就质问交警,他还没有上高速,怎么会是高速交警处罚呢?高速交警解释,事发道路根据上级管辖划分,也属于他们的辖区。

事后,谢某不服,到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但被驳回。随后,谢某又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理由为:

第一、执法主体不当,他还没有上高速,事发道路不应该属于高速交警管辖,且交警没有提供管辖划分依据;

第二、程序违法,交警处罚时应该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但是交警并没有听完他的陈述和申辩,就决定对其处罚;

第三、适用法律程序错误,《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交警对其罚款200元,根据上述规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处罚过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本案他的车辆仅是左前近光灯损坏,另外一个灯光完好,并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且事前他也不知道,交警完全没有必要罚款,给个警告就行。

交警对此辩解: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左前近光灯属于机动车的安全装置,谢某驾驶的机动车左前近光灯不亮,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非常危险。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5条明确规定,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本案谢某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标准,交警对其罚款200元,符合上述规定。

第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来说属于特殊法,交警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罚款200元,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第四、本案交警对谢某进行处罚时,告知了其享有的各项权利,谢某在处罚决定书上也签字确认,交警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均为法律,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规定。

本案交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对谢某违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故交警对于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关于交警行政执法权限问题

交警部门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明确高速公路收费站外公安交通管理权限的通知》,明确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收费站200米匝道内道路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由交警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本案发案在高速公路200米内,高速交警具有管辖权。

第四、关于交警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公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已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已作了明确规定,处200元罚款。该罚则具体明确,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不能随意调整罚款的额度。

综上,一审法院依法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谢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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