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两男子趁女子醉酒之际发生关系,事后被索要1万元,男子转账5000,剩下5000打了欠条。随后女子打了男的一耳光,男子很生气,称女方收钱就是卖淫,另外5000不给了。事发后,男子认为自己是嫖娼而不是强奸。
人常说,酒壮怂人胆。在酒精的刺激下,有些人往往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
这天,男子小吴与朋友小何,去酒吧喝酒。
在这期间,小吴认识了女子黄某和其姐妹。
玩到凌晨3点的,小吴和朋友邀请黄某一起去吃烧烤。
然而,此时女子黄某已有醉意,但同意和二人一起去吃烧烤。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小吴与小何带着黄某离开酒吧后,并未去吃烧烤,而是直接将黄某带到了之前开好房间的酒店。
来到酒店后,小何先带黄某进入房间,并与她发生关系。
大约20分钟后,小何出来,又叫小吴进去。当小吴进入房间,欲与黄某发生关系时,遭到拒绝。
小吴随手打了黄某一巴掌,便放弃了。
不久,女子黄某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男友。黄某的男友到酒店后,得知女友被强奸,打了小何一巴掌,并欲报警。
黄某不让男友报警,她称不想把事情闹大,更不想让家人知道,打算通过私了解决。
最后经过协商,小何和朋友小吴同意支付1万元了结此事。
两个因暂时没这么多钱,就先行转账5000给女方,另外5000写了一张欠条。
双方准备离开时,这时黄某叫住小吴称,自己之前被小吴打了一耳光,现在要打回来。
小吴愣了一下,但也只能同意,于是女方使劲力气打了他一耳光。
小吴挨了一耳光后,气不打一处来,抢过欠条撕得粉碎,并对黄某说你收了5000元,有转账记录,这就是卖淫嫖娼,剩下的5000不给了。
黄某当然不同意,双方又发生了争扯。随后,黄某报了警。
小吴和小何并没有走开,而是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
到案后,小吴和小何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嫖娼而非强奸。
吴某何某提出,女方凌晨3点并未拒绝和自己出去,且事后是女方主动表示不报警,并提出愿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10000元也是女方提出的,且女方也已经收了自己5000元,因此双方就是卖淫嫖娼关系。
那么,小吴与小何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只要“未经女方同意便与其发生关系”的,均构成强奸。
具体到本案中,小吴和小何趁黄某醉酒与其发生关系,已经侵害了女方的性自主权,因此构成强奸罪。
检方则认为,尽管小吴属于犯罪未遂,但两人仍然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内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属于轮奸。
但是法院审理认为,吴、何二人构成强奸,但不具有轮奸情节。考虑到案发后,二人在明知道女方报警的情况下仍未逃脱,属于自首,且事后积极赔偿女方获得谅解,决定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处小何有期徒刑2年,另外小吴属于犯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俗话说,酒能成事,酒也能坏事。而酒能乱性者,不仅伤身伤力,还可能把人送进监狱。
劝君莫贪杯,特别是在夜晚外出聚餐时,更要把握住酒量,适量为止,这样也是为了保护自己。
再说了,深夜凌晨还在酒店喝酒的人,也不是一般的人。特别是女性,一定要多长个心眼,保护好自己,守卫好自己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