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李勇和陈娟结婚12年,发现妻子有出轨迹象,仔细调查发现,两人还没离婚,陈娟就已转移大量共同财产,还迫不及待和情人合伙开烧烤店,李勇愤而报警,要求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李勇和陈娟经人介绍认识,李勇老实本分、勤劳上进,陈娟肤白貌美、热情大方,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坠入爱河,从相识相知相恋,到步入婚姻殿堂,一共用了不到1年时间。
婚后两人相继产下一子一女,为赚钱养家,夫妻俩以陈娟的名义,开了一家烧烤店,陈娟性格外向适合经营,在她的操持下生意蒸蒸日上,李勇则在家当家庭主夫,把家里收拾得井井有条。
历经10年时间,两人从一无所有,到置办房车,名下还有一家店铺和不少财产,是周围人人羡慕的模范夫妻,李勇也感觉十分幸福满足。
人无百日好,花无千日红!最近2年,李勇发现陈娟逐渐发生变化,不仅每天应酬变多,打扮得也花枝招展,经常三更半夜回家,回家后对自己的态度,也变得忽冷忽热。
种种异常,让李勇不得不生疑,忍不住指责陈娟几句,陈娟却大发雷霆,认为丈夫不信任自己,长此以往,夫妻矛盾越来越多,同床异梦貌合神离,陈娟以性格不和为由,主动提出离婚。
李勇考虑到两个孩子还小,父母又年事已高,不想家人跟着自己折腾,于是拒绝离婚,陈娟却十分坚决,反复要求离婚,李勇无奈只能一直拖着。
陈娟的种种表现,让李勇十分怀疑,于是暗中开始调查,结果果然不出所料,陈娟早就婚内出轨,不但和情人堂而皇之同居,两人还一起开烧烤店。
仔细一查财产情况,更让李勇气得七窍生烟,夫妻原来合开的烧烤店,2年前就已被陈娟注销,陈娟现在开的那家店,合伙人竟是她和情夫。
李勇怒不可遏,辛辛苦苦打拼十几年,不仅自己被绿,名下财产也摇身一变,成为陈娟和情夫的,简直是为他人做嫁衣!
看这情况显然婚姻无法保住,李勇不想赔了夫人又折兵,索性不再勉强维持,同意陈娟的离婚请求,但要求平分夫妻财产。
可陈娟却不肯答应,认为这些年,开店全靠自己,李勇只是在家中做家务,应该少分些钱,李勇愤而报警,要求追究陈娟的刑事责任!
十几年的恩爱夫妻,因为陈娟背叛和财产纠纷,最终不得不对簿公堂,那么从法律角度,李勇能否要回财产?陈娟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1.首先,李勇可以要求分割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即便还没离婚,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也可主张分割财产,本案中的李勇即是如此,不仅这样,根据该法第1092条,陈娟秘密转移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此外,根据该法第1091条,一方与他人重婚或同居,并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李勇不仅可以平分,还可要求陈娟少分或不分,此外还能以对方出轨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其次,陈娟婚内转移财产是违法行为,但一般不会构成犯罪。
有人认为,陈娟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实际上并非如此,根据《刑法》第270条,侵占罪共有2种情况:(1)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2)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夫妻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并非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更不是遗忘物和埋藏物,因此从财产的性质上,陈娟无法构成此罪。
3.陈娟和情人,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从法律条文可知,重婚罪有两类主体,一是有配偶者重婚,称之为重婚者,比如本案中的陈娟,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称之为相婚者,比如本案中的情人。
关于重婚行为的认定,刑事上和民事上并不相同,民事上只保护法定婚,而刑事上为了保护婚姻,加大对重婚行为打击力度,法定婚和事实婚,都可认定为犯罪。
法定婚毫无疑问是指领证,本案中陈娟并不存在这种情况,而事实婚包括2种:一是与他人公开举办婚礼;二是与他人长期同居,周围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目前,陈娟与情人已经长期同居,并且合伙开烧烤店,若两人对外声称是夫妻,且大家都一致认可,也能认定为事实婚,最高可以重婚罪量刑2年。
陈娟背叛婚姻令人不耻,法律上也对此大力打击,李勇要想主张权利,并让陈娟和情人受到相应处罚,当务之急是尽快收集证据!
对此,你怎么看?你认为陈娟和情人是否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