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老板使用残障者做工,而且一用就是几十年,暴露的岂止是违法一个问题。 违法是一定的。残障者没有自主能力,在精神上和身体上都被老板所控制。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务合同。老板属于白使白用,没有任何报酬。而且明知劳动环境对残障者有伤害,也没有任何劳动保护。这得违背多少国家法律? 老板白使白用残障者,暴露出资本的残忍和人性的自私自利。老板为了自己牟利,根本不管残障者死活,居然说死了就埋了,一心只想榨干残障者的最后一滴血汗。 老板使用残障者,不是一朝一夕。这么长的时间,难道没有其他人知道?没有任何部门发现和察觉?显然不是。那么,这是不是暴露出我们管理单位的失察失职和不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