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胡某所在企业规定下班时间为17:30,其在当日16:18擅自提前离岗,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家属提起诉讼主张,即便员工早退违纪,遭遇车祸仍应当认定工伤,最终法院驳回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司法实践中,“上下班途中”必须同时满足合理出行时间、合理行进路线两大法定要件。合理时间包含正常上下班、合理延时加班或短暂弹性逗留,而本案当事人提前近1小时擅自离岗,属于无故早退,已经明显超出下班时间的合理弹性区间,脱离了法定“下班返程”的法律范畴,因此无法纳入工伤保障。 很多劳动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是从单位回家路上受伤就属于工伤,违纪只是单位内部处罚,不能剥夺工伤待遇。但法律层面,工伤制度设立初衷是保障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前后的通勤风险,无故早退属于违反用工管理制度的擅自离岗行为,出行目的不再是法定下班通勤,二者法理边界清晰。 区分关键:经单位批准的提前下班、临时外勤返程,属于合规合理时间,发生非主责车祸可认定工伤;未经审批私自早退、旷工外出,途中受伤通常无法认定工伤。 本案提示劳动者,想要享受工伤保险兜底保障,应当遵守单位考勤制度,规范上下班时间;企业也可完善考勤留存制度,发生伤亡纠纷时固定离岗时间证据。家属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