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找茬!”江苏南京,一小伙是名工程师,在外地项目干了四年,刚调回来,每天按时上下班,还主动做调研、报进展。谁知,公司却翻出监控:说他迟8分钟开电脑、跟同事聊了4分钟、上了几趟厕所、提前几分钟去等电梯……然后当场以其“严重违纪”为由宣布开除,限一小时走人。小伙也不怂,指控公司违法辞退,提起劳动仲裁,打到法院,要求赔偿。法庭上,公司拿出十几段无声监控,让人看得有点哭笑不得。小伙对这些视频一一作出解释。法院这样判决。 针对用人单位拿放大镜挑毛病直接开除员工的做法,司法实践中早就确立了明确的裁判红线,也就是法律界常说的比例原则。要想弄明白南京涉事公司为什么会输掉官司,有必要先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入库参考案例。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了一起极具代表性的劳动争议案。重庆某幼儿园有一名入职多年的教师叫王某仙。2023年9月晨检时,一名幼儿拿了一袋价值六元一角六分的巧克力送给王某仙。 王某仙收下后,当天就把这袋巧克力分给了班里别的幼儿以及当班老师。没过几天,幼儿园直接发布处分公告,以严重违纪为由把王某仙开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8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明确指出教育机构管理员工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做到过罚相当。教师收下几块钱的零食并且分享给幼儿,根本构不成严重违纪。幼儿园直接把教师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赔偿王某仙七万一千五百元。 这个案例清清楚楚地向所有企业传递了一个信号,开除是最高级别的惩戒手段,员工的违纪行为必须与开除的处罚相匹配,绝对不允许企业滥用辞退权。 视线回到南京工程师小林身上。小林在涉事公司工作已经超过四年。在此期间,小林一直被公司派驻在外地做项目。直到2025年1月,小林才结束外派任务回到南京分公司正常办公。小林每天按时打卡,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到了2025年2月13日下午五点多,小林正准备收拾个人物品下班,公司人事部门突然下达解聘通知,借口就是所谓的严重违纪,并且极其强硬地要求小林必须在一个小时之内办完所有离职手续立刻走人。 面对突如其来的扫地出门,小林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并起诉至法院。庭审现场,公司把十几段无声监控视频当成所谓的铁证。公司代表指着屏幕控诉小林的种种罪状。 比如1月17日小林离开工位九分钟,期间不仅看手机还与同事交谈了四分钟。1月23日小林多次离开座位总计十五分钟,上下午跟同事各交流了十五分钟。1月24日小林晚了八分钟才按下电脑开机键。 到了2月5日情况被公司描述得更加夸张,声称小林的电脑屏幕静置黑屏达到了二十八分钟,而且提前四分钟离开了座位。 面对指控,小林表现得非常从容,把公司的借口逐一击破。小林向法官解释,公司规定的打卡机在一楼,而办公区域在四楼。小林提前几分钟起身是为了走到电梯口下楼,确保能在一楼准点打卡,打卡记录证明小林从未早退。 离开座位十几分钟或者电脑黑屏,完全是去喝水或者上厕所的正常生理需求。至于跟同事交流,小林作为工程项目人员,必须经常进行面对面的工作信息确认。看手机也是在查阅工作微信群以及行业竞品信息。 最关键的证据在于,小林在公司干了四年多,从未收到过任何一次口头提醒或者书面警告。公司跳过所有教育纠正环节直接搞突击开除,完全违背了比例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林短暂离开工位、延迟几分钟开电脑等行为,单次时间极短,频率也不高,而且都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公司根本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小林这些举动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或者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小林的行为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纪标准差得十万八千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也就是职场上常说的双倍赔偿机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法律解释,这笔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必须从劳动者入职第一天起算。小林四年的工作年限全部纳入双倍赔偿的计算基数中。最终南京的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小林一次性支付十万零八千元赔偿金。 2024年12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三十周年这个特殊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了首批共四件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司法机关持续加大劳动权益保障力度的决心十分明显。企业追求效率管理员工理所应当,但是管理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的框架之内。 妄图在办公室里架起监控,拿放大镜去窥探员工去几趟厕所、晚几分钟开机,借此罗织罪名变相裁员,不仅显得企业格局极小,而且注定要承担沉重的违法成本。 这家南京公司的所作所为就是最好的反面教材,本来想靠找茬省下辞退费,结果落得个双倍赔偿的下场,纯属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