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河南平顶山,男子史某手持1999年分四笔存入的93万元存折,到银行取款遭拒。银行辩称存折系员工张某伪造,当年现金从未入账,还让张某出庭作证。张某当庭承认存折是他个人伪造的虚假存折,93万从未存入银行。银行以“员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要求驳回起诉。法院判了! 很多老百姓一辈子认准一个理:钱存银行、手里有盖章存折,就等于万无一失。但河南平顶山发生的这起真实案件,直接打破了大众的固有认知。 当地一名储户二十多年前在银行存入93万巨款,多年后拿着手续齐全、印章完整的存折上门取钱,却被银行直接回绝,拒不承认这笔存款的存在。 这起纠纷的特殊之处,和1999年的银行行业运营模式密切相关。 当时国内银行业数字化、信息化程度极低,几乎所有储蓄业务都依靠人工办理、纸质台账登记,没有完善的电子系统留痕和实时监管机制,这也给个别品行不端的银行员工违规操作提供了可乘之机。 当地居民史先生在当年辛苦打拼,积攒下一笔大额积蓄,为了保障资金安全,他分四次在汝州当地银行网点办理现金存款业务,累计存入93万元。 在九十年代末的物价和收入水平下,这笔资金是普通家庭难以积攒的巨款,也是史先生特意长期留存的积蓄。 每笔业务均在银行正规柜台办理,全程由银行工作人员当面操作登记。 业务办结后,银行向史先生出具了标准的活期储蓄存折,四笔存款记录清晰完整,页面同时加盖了银行官方业务专用章和当班经办员工张某的私人印章,从外观格式、手续流程来看,完全符合当年银行的正规出证规范。 正因整套凭证毫无破绽,史先生彻底放下戒备,在之后二十余年的时间里,他从未查询过账户信息,也没有办理过取款、转账、挂失等任何业务,始终妥善保管存折,任由资金在银行正常计息,一直到2020年家庭出现资金周转需求,他才取出存折准备兑付取现。 按照多年存款利息核算,93万本金存放二十余年,产生利息约14万余元,本息合计超百万,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可当史先生前往银行柜台办理取款业务时,工作人员核查当年的纸质日结台账、财务对账凭证以及银行后台系统后,发现没有任何对应交易记录,无资金入账、无流水备案、无账户留存,相当于这笔巨款从未进入银行体系。 面对这本盖有银行真实公章的存折,银行直接否认储蓄事实,态度坚决地拒绝了史先生的本息兑付请求,让满心期待的史先生彻底错愕。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史先生多次往返银行沟通协商,详细复述当年现场现金存款、柜员当面办单盖章的全过程,但银行始终坚持内部核查结果,不肯协商处理。 随后银行对外公布纠纷核心缘由,通过内部专项核查确认,该笔存款业务并非银行正规合规业务,属于经办员工张某的个人私下操作,存折是其私自伪造的虚假凭证,银行从未收取93万现金,所有问题都是员工个人行为,与银行机构毫无关联。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私下协商彻底无果,史先生无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兑付全部本金和利息。 案件开庭审理后,涉事员工张某的当庭证词,彻底扭转了整个案件的走向。 张某当庭如实供述,这本标注93万存款的存折,是他私自为第三方人员开具的虚假凭证,所有存款金额均为虚构,全程没有任何真实现金缴存记录。 与此同时,张某直接指证史先生全程知晓虚假凭证的事实,并非无辜受害的储户。 法院审理中还挖出关键前科信息,张某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就曾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因收款不入账的经济违法行为被判刑,涉案金额高达400万,违法时间段完全覆盖史先生的存款周期。 发现这一关键线索后,史先生在上诉过程中提出,自己的93万存款大概率包含在张某400万涉案赃款之中,为查清资金真实去向、还原案件真相,他多次申请法院调阅当年刑事案卷核对账目明细,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他的取证申请。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史先生的民事起诉,将案件全部材料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启动刑事侦查程序。 史先生无法接受该审判结果,随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银行存在严重内部监管疏漏,员工违规违法是银行管理失职所致,不该由无辜储户承担所有损失。 2026年,二审法院全面核查卷宗资料与案件细节后,认定一审裁定事实清晰、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案件正式进入刑事侦查阶段,待查清员工造假动机、资金流向以及储户是否参与违规后,才能最终界定各方责任。 那么你们怎么看呢? 如果各位看官老爷们已经选择阅读了此文,麻烦您点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各位看官老爷们的支持! 信息来源:大皖新闻《男子起诉银行兑付93万存款,银行称存折系员工伪造,实际没有发生存储业务,法院裁定:员工存犯罪嫌疑,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