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定诉讼请求:从法律效果切入,检视构成要件
争智于孤
2026-06-10 07:40:01
[拔草R]在确定诉讼请求时,首要任务是锁定请求权基础。吴香香教授在《请求权基础》一书中揭示了一个关键方法论:判断一项规范能否属于请求权基础,切入点是法律效果,而非构成要件。
[氛围感R]这一论断的深层逻辑在于:法律效果是请求权的“内容”,它直接回答“你能请求什么”,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继续履行;而构成要件只是法律效果发生的前提条件。如果某一规范的法律效果根本不包含“请求权”或“给付义务”,那么无论其构成要件多么清晰,都无法作为请求权基础。因此,“先问法律效果,再问构成要件”是请求权基础检索的第一步。
[清单R]在锁定多个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后,还需解决一个实务难题:当多个规范都能支持同一诉讼请求时,应当优先检视哪一个?
[打招呼]吴香香教授给出的标准是“诉讼经济”——构成要件越少、越容易被证明的请求权基础,检视顺位越靠前。原因在于:若一个只需满足三个要件的请求权就能成立,就没有必要先去检视一个需要满足五个要件的请求权。前者一旦成立,诉讼目的即已实现;后者即便成立,也只是“冗余论证”。
[清单R]合同效力判断的三层检视笔记
第一层: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成立是判断效力的前提。若无合意(要约与承诺未达成一致),合同未成立,效力问题无从谈起。只有成立之后,才谈得上效力(第二层),效力确定之后,再讨论解除或终止(第三层)。
第二层:效力是否发生——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合同虽已成立,但因特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效力:
⑴主体瑕疵:无行为能力
⑵内容瑕疵: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⑶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可撤销)
⑷条件未成就:附生效条件未满足
⑸权限欠缺未追认:无权代理、越权代表
第三层:效力是否消灭——权利已消灭的抗辩
合同曾经有效,但因后续事由嗣后消灭:
⑴行使撤销权
⑵行使解除权:协议解除(合意废止),附解除条件成就,法定解除等【推荐去读“蟹蟹拿铁”的最新文章,我燃尽之作】
[氛围感R]总而言之:先问有没有合意,再问效力发没发生,最后问效力灭没灭。三层过完,才能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存续,进而进入履行或违约的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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