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反被聪明误!”上海一家酒店为了增加营业收入,在短短40天时间里,先后购入4000只中华蟾蜍,加工成当地俗称的“熏拉丝”高价出售,非法获利超过2.7万元。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顾客举报后,依法对该酒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倍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计13.5万元。没想到这家酒店非但不认错整改,反而一纸诉状将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坚称自己购买的是人工养殖的中华蟾蜍,经营行为不构成违法。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判决。 这家餐饮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第一时间提出了听证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酒店方的陈述和申辩,经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最终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酒店负责人始终认为自己没有错,他们觉得中华蟾蜍是两栖动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范畴,而且自己采购时对方出示了相关的养殖证明,人工养殖的动物不应该受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限制。抱着这样的想法,他们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酒店的诉讼请求。酒店仍然不服判决,又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他们在上诉状中反复强调两点理由,一是中华蟾蜍生活在水中和潮湿的地方,属于水生动物而非陆生动物;二是人工繁育的动物已经脱离了野生状态,不应该再按照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上海一中院在二审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理。法官指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中华蟾蜍明确被列入两栖纲下的蟾蜍科,属于法定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酒店以中华蟾蜍的生活习性否定其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属性,完全是对法律概念的错误理解,这种辩解缺乏任何法律依据。 关于人工养殖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这条法律规定没有任何例外情况,也就是说,无论涉案的中华蟾蜍是否为人工繁育,只要是以食用为目的进行生产经营,就属于违法行为。酒店以人工繁育为由主张自己的行为合法,与上述法律规定明显相悖。 2026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酒店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家酒店最终不仅没有逃脱处罚,反而因为诉讼产生了额外的时间和精力成本,也让自己的违法行为被更多人知晓,对酒店的声誉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影响。原本只想通过售卖“特色菜”多赚一点钱,结果却付出了五倍于违法所得的罚款,真是得不偿失。 这起案件给所有餐饮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随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即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对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将会进行更加严厉的打击。餐饮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