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女子独自在家,脱光衣服,一丝不挂的准备洗个澡时,突然,听见卫生间外传来一阵脚步声,她吓坏了。接着,一醉酒男子闯入,将她从卫生间拖到儿童房,意图不轨。 这名女子叫朱女士,住在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某小区26楼。出事那天,朱女士把女儿送出门,自己回来关好了门,打算洗澡。卫生间里,门外突然有了动静。朱女士喊了一声,没人答。话音刚落,门直接被人从外面拉开。 站在门口的是一个三十多岁的陌生男子,脚步虚,眼神散,一身酒气。朱女士来不及反应,就被对方拽住往外拖。 王某力气很大,一路把朱女士往儿童房方向扯,朱女士死死扒着门框,两人在卫生间和儿童房之间来回撕扯,最后扭到了客厅。 就在王某动作稍缓的一瞬间,朱女士抢过客厅的手机,当场拨了报警电话。王某看见朱女士在报警,才停下来。 朱女士没放下手机,一边盯着王某,一边把画面录下来——视频里,王某背靠入户柜,左手还握着门锁的把手,发现镜头对着自己,才慢慢转身出门,晃晃悠悠朝电梯走去。 朱女士追到楼道里问王某是谁,为何闯入,对方只含糊说了句"住19楼",再没开口。没多久,民警到场,当场将王某控制。 事后的鉴定结果很清晰:王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3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朱女士颈部和身体多处有勒痕和抓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警方还在朱女士家的沙发上找到了王某遗落的外套,儿童房床上也发现了一个白色塑料瓶,经毒物鉴定,瓶内液体未检出有毒有害成分。 两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于2025年5月27日正式出具,立案告知书当天下午朱女士就拿到了,案件以"朱某被猥亵案"正式侦查。 就在朱女士以为事情会往前推进的时候,2025年5月25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通知朱女士,认为现有证据尚不充分,对王某作出了存疑不批捕的决定,王某随即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很多人看到"不批捕"三个字,第一反应是案子就这么算了。但这并不是终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换句话说,王某虽然出来了,但案件侦查的义务并没有解除,只要公安机关在这段时间内补充到符合逮捕条件的证据,检察院可以依法重新审查批准逮捕。 还有一点,如果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对朱女士实施报复的行为,检察院依据相关规则,可以直接对其予以逮捕。 朱女士眼下能做的,不是等待,是持续跟进。一方面保留和补充一切与案件相关的新增线索,另一方面可以依法行使控告权,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请求复查这份"存疑不批捕"决定是否适当。 有一个细节至今没有答案:朱女士送孩子出门时明明关好了门,王某是怎么进入26楼的?这个问题不弄清楚,案子就始终有悬空的地方。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将"肢体行为"列入性骚扰的界定范围,这意味着王某当天拖拽、拉扯朱女士的行为,已不再只是道德层面的指责,而是有明文法律条款可以对应。 法律还赋予了受害人三条并行的维权路径:刑事程序、投诉处理、民事诉讼,三者并不互相阻断。即便刑事程序阶段性停滞,朱女士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单独向王某追责。 王某究竟如何进入那扇关好的门,最终会面临怎样的处理——这些问题,还没到给出结论的时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