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要搬离小区,便将车位借给邻居使用,双方签订协议,女子可随时无条件收回

含蕾米多 2026-05-29 17:17:29

上海,一女子要搬离小区,便将车位借给邻居使用,双方签订协议,女子可随时无条件收回车位,岂料,15年后女子搬回要求收回车位,邻居却一口拒绝,还说女子已丧失使用权!双方闹到法院,可法院判决更令人意外! 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书,冰凉又意外。一个车位,十五年恩怨,最终既不属于当初好心出借的李秀珍,也落不到一直占着的孙海涛手里。它被收走了,要按规矩重新排队分配。两个人,折腾了这么久,一场空。 故事要从2002年讲起。当年这个上海小区刚刚完成交付,李秀珍便成为了最早入住的一批业主。当时物业推出一项福利政策,每家都能分配一个固定的地下停车位,李秀珍也成功获得了这个车位名额。车位产权是开发商的,业主只有使用权,按月交钱。那时候路上车少,车位空着,谁也没在意。 时间晃到2010年。李秀珍在别处买了房,准备搬走。看着自家车位空着,她觉得可惜,想先借人用着。邻居孙海涛刚买了新车,正为没地方停车发愁,十分着急。 两人很快达成一致,签下书面协议,约定车位无偿给孙海涛使用,小区停车费由他代为缴纳。其中最为核心的约定也清晰落在纸上,李秀珍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取回车位使用权。 李秀珍搬家离开后,将车位钥匙以及双方签好的约定,都放在了这个车位上。。她以为,邻里之间,这点信任还是有的。 她太天真了。孙海涛心里打起了另一把算盘。可孙海涛却瞒着李秀珍,私下找到物业另行签订了停车合同,还擅自将车位使用人变更成了自己。物业系统里,这个车位从此姓了“孙”。直到很久以后,李秀珍都还不知道,自己的车位早已被人悄悄更名备案。 十五年,足可以让一个孩子长大成人,也足可以把一份借约捂得发黄,直到面目全非。孙海涛用着这车位,用得心安理得,仿佛它生来就是自己的。 2025年,李秀珍因为生活变动,又搬回了这个小区。想起还在对方手里的车位,她主动联系孙海涛,按照白纸黑字的约定提出收回。 孙海涛的反应,让她愣住了。他翻了脸,一口回绝,理由硬得很:“你十几年没住这儿,车位也没用过,早没这个权利了!而且我跟物业都签了合同,这车位现在是我的。” 曾经和睦的邻里关系,如今彻底撕破脸面,双方把事情摆到明面上对峙。李秀珍好说歹说,拿出当年那张协议,孙海涛只当没看见。协商的门,砰一声关上了。 李秀珍把孙海涛告到了静安区法院。她的道理很直接:协议写了“随时可收回”,你就得还。孙海涛的答辩,在外人看来近乎无赖:你违约在先,我权利既成。他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强调小区车位需优先满足业主需求,以此为依据,坚持自己作为业主有权继续使用车位。 法院的审理,却把两个人的底牌都掀了。法官看的,不是这十五年谁更有理,而是从一开始,你们俩签的那个“借车位”协议,到底算不算数。 小区有规定:业主搬离,车位得空出来,按排队顺序给下一个需要的业主。私下转让,不行。 法院的判决就像一把精准的标尺,将两人各自的心思与盘算,都衡量得一清二楚。首先,法院明确指出,李秀珍与孙海涛明知小区车位不得私下转让转借,仍擅自签订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他排队等候车位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这协议,无效。其次,孙海涛,你转头去跟物业签合同,想把借来的东西变成自己的,这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你跟物业签的那个合同,也无效。 两个人的诉求,法院一概驳回。那车位怎么办?法院说:这不归我们管,这是小区内部的资源分配。请物业把它收回去,按照最初的规则,重新排队,分给谁就是谁。 一个借出去的车位,被法律判了“回炉重造”。 法官在宣判后说得很清楚:小区车位并非某两人的私人财产,本身带有公共资源属性,不能随意私下处置。车位的使用分配,必须先遵守全体业主共同约定的规则。任何私下想把它“定死”在某个人手里的行为,哪怕有协议,只要违反了这个大前提,法律就不保护。 这案子判了,但有些问题,判决书装不下。那个最初出借车位的李秀珍,算不算“恶意”?在她看来,可能只是朴素的人情往来。 但法律看的是行为结果——你的“人情”,确实堵住了其他业主按规定排队的机会。那个一直占着车位的孙海涛,机关算尽,最后不但车位没了,还惹了一身官司和邻居的怨恨。 十五年前,一扇门因为信任为邻居打开。十五年后,法院把这扇门彻底关上了。关上的不仅是车位的使用权,可能还有某种更珍贵的东西。 法律捍卫了规则,但规则之上,人心的账本又该怎么算呢?车位可以被收回、被重新分配,但借出去的信任和邻里情分,恐怕再也排不回原来的位置了。 信息来源:环球网 2026-05-28 17:41 上海一业主将车位借给邻居使用,15 年后,对方拒不返还!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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