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求职者轻信他人酒桌吹牛,在上海奉贤的地铁5号线站点,辛苦工作数月,非但没有

芹姐说法 2026-05-29 14:25:57

14名求职者轻信他人酒桌吹牛,在上海奉贤的地铁5号线站点,辛苦工作数月,非但没有拿到工资,还要倒贴烟酒现金。事发后骗子依法获刑被罚,可涉事地铁公司却不被追究责任,合理吗? 2024年6月,钱某在酒桌上喝高了,开始吹牛,什么自家有个亲戚承包了地铁5号线的第三方服务,什么项目刚启动,现在正缺人手,工资给的也不低,有6800一个月。 钱某过足了嘴瘾,在众人羡慕的注视下,虚荣心得到极大的满足。他说过喝过就抛到脑后。类似的话,他也不知道说过多少次。 俗话讲说者无心,听者有意。钱某的此番吹嘘,已然赚足了眼球。在场的有心人就心思活泛起来了。 不像上海繁华市区,奉贤地处郊区,6800一个月也不少了。何况还是地铁这种国有大单位。 酒桌上的一些人就争相要钱某帮忙引荐,牵线搭桥,入职工作。 钱某一看,酒桌上喝高了的话,这都有人信?看来还是好骗啊!但是又不能说出实情,那不是打自己的脸吗,以后还怎么混呀! 钱某无奈,只能硬着头皮把谎言进行下去,搞出了一个假的工作岗位和操作流程。 钱某规定,求职者需要每天准时,到地铁5号线的各站点报到打卡,所有人对着地铁监控敬礼录像,算作正式考勤。上班的工作呢主要在站内帮乘客搬运行李、帮扶老弱旅客。 在钱某的暗示下,大家还陆续主动送礼讨好,共有21条香烟、6瓶白酒,3500元现金和千元消费卡。 可几个月下来,大家却没有收到一分钱工资。每次大家问起来,钱某都以结算系统延迟、国企流程繁琐等等理由搪塞推脱。 后来直到谎言彻底瞒不住,钱某这才坦白一切,根本没有所谓地铁岗位。得知真相的众人当即选择报警处理。 警方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原来钱某并无任何地铁任职资质,也无地铁公司的官方授权文件,自始至终全程都是他自编自导的骗局。 案发之后,钱某主动退赔了部分赃物赃款,并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法院也综合案情,依法判处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虽已宣判,但大家心中都有疑问,这场骗局持续了数月之久,全程就发生在地铁5号线站内,地铁公司居然全程毫无察觉,地铁公司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多数普通人朴素认知里,场地归属谁,谁就有管理义务。受害者在地铁区域内被骗受害,地铁疏于巡查管控,理应承担对应责任。可从专业法律角度剖析,地铁公司无需担责,结论有理有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是民事追责的核心准则。 本案中,行骗主体是钱某个人,属于私人恶意诈骗行为。地铁公司全程不知情、未参与、未获利,没有实施任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地铁场地虽然开放、以供市民通行,但是不能直接推定地铁公司就存在管理过错,没有管理过错,自然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车站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保障义务造成损害,需承担责任;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全责,管理者仅在失职时承担补充责任。 地铁公司的义务,仅限于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设施安全和站内基本的秩序。对于陌生人私下招工、私下诈骗的个人行为,这种极为隐蔽性违法活动,地铁工作人员是无法逐一甄别管控的,因此地铁公司就不存在履职失职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仅对自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钱某并非地铁公司的正式员工,也不是地铁公司合作的外包人员,自然其诈骗行为和地铁公司的工作无丝毫关联。 本案也不构成表见代理,钱某无工牌、无授权、无官方招聘公示。反观这些受害者,他们轻信酒局传言,没有核实官方信息,他们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就不能归责于地铁公司有管理疏漏。 纵观整起荒诞不经的招工诈骗案,骗子钱某已经受到法律严惩,为自己的荒唐行径付出代价。而处于争议焦点的地铁公司,于法于理,也都不存在违规失职的情形,自然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下真知灼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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