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败俱伤!上海,小伙没有固定车位,每天都因为停车发愁,邻居阿姨正好有个闲置车位,

瑛子的分享日常 2026-05-29 12:05:33

两败俱伤!上海,小伙没有固定车位,每天都因为停车发愁,邻居阿姨正好有个闲置车位,便好心借给他用,但双方白纸黑字约定,阿姨有权随时收回。 小伙刚开始感激涕零,谁知用着用着,就生了坏心思,瞒着阿姨,悄悄找物业,把车位改到了自己名下,这一霸占就是整整15年。 后来,阿姨想要回车位自己用,谁知小伙拒不归还,还倒打一耙说她没资格。好心帮忙却被背刺,阿姨一气之下告上法庭,但法院的判决让人大吃一惊。 李阿姨是小区早期业主,2002年搬进来时,地下车位还不像现在这么紧张。小区当时车少,物业给李阿姨分配了一个固定地下车位,李阿姨按规缴费使用。那时很多人还没买车,谁也没把车位当成多大的事。 到了2009年,小孙买房入住。小孙有车,却没有固定车位。每天回家,最头疼的不是路上堵,而是进了小区还要一圈圈找地方停。 晚回来一点,合适的位置就没了,有时停得远,有时还得挪车。小孙抱怨多了,李阿姨看在眼里。 2010年,李阿姨想着自己不常住,车位空着也是浪费,就和小孙签了一份协议。协议写得很清楚:李阿姨把车位无偿借给小孙使用,停车费由小孙代缴,李阿姨随时可以要求小孙无条件归还。 按常理说,话说到这个份上,邻居之间也算讲究。但小孙用了几年后,发现小区车越来越多,车位越来越难抢。 小孙心里明白,一旦把固定车位还给李阿姨,自己很可能又要回到每天抢车位的日子。于是小孙没有和李阿姨商量,而是私下找到物业,重新签了《车辆停车合同》,把这个车位的使用关系改到自己名下。 李阿姨对此全然不知,十几年过去,李阿姨因为生活安排变化,重新回小区常住,用车次数多了起来。李阿姨想起当年借出去的车位,便去找小孙商量归还。 李阿姨本以为拿着协议就能说清楚,没想到小孙态度很硬,说自己已经和物业签了合同,这些年也是自己交停车费,李阿姨多年没用,早就没资格再要。 李阿姨听完很寒心,车位原本是李阿姨早年取得的固定使用位,借出去是情分,不是放弃权利。李阿姨多次找小孙沟通,也找物业协调,可事情没有解决。最后,李阿姨把小孙告到法院,要求返还车位。 法庭上,李阿姨拿出2010年的协议,强调这只是无偿出借,小孙应按约返还。小孙则拿出和物业签的停车合同,主张自己已经取得合法使用权。 法院没有简单站在任何一边,法院查明,该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由物业公司代为统一管理。 小区停车管理规则也写得清楚,车位紧张时,应按照业主登记排队顺序分配,原使用人主动放弃或者房屋出售等情况出现后,车位才进入重新分配程序。 李阿姨和小孙私下签的协议,看似只是邻里帮忙,实际上绕开了小区车位排队规则。小区里还有其他等车位的业主,若允许私下长期转借,别的业主就被排除在规则之外。 法院因此认为,李阿姨和小孙之间的车位出借协议无效。但小孙明知道车位来源于李阿姨的出借,却背着李阿姨去找物业改合同,想把多年使用变成自己的固定资格。 法院认为,小孙这种做法违反诚信原则,也是在规避小区停车管理秩序。小孙不能因为偷偷改签,就当然取得受保护的车位使用权。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李阿姨要求小孙返还车位的诉讼请求。李阿姨和小孙都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这个结果听起来像李阿姨吃亏,但法院真正表达的意思是:这个车位既不能直接判给李阿姨,也不能让小孙继续凭不正当方式占着。车位该怎么用,应由业委会和物业按照小区现行规则重新处理。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共有道路或其他共有场地设置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李阿姨这个案子的特殊点在于,地下车位产权归开发商,物业受托管理,业主取得的是使用资格,不是所有权。既然不是私人产权,李阿姨不能像处分自家房子一样指定长期转给小孙。 小孙能悄悄改签合同,说明物业在核实原使用人意见和小区排队规则时并不严谨,车位越来越稀缺,物业每一次变更登记,都可能影响其他业主利益。管理不透明,邻里之间就容易撕破脸。 这起纠纷最让人别扭的地方,是善意没有得到好结果,算计也没有占到便宜。李阿姨帮了邻居,却因为私下协议违反管理规则,没能直接要回车位。 小孙想靠长期使用和物业合同坐实权利,也被法院否定。两个人争了半天,车位最后还是要回到小区公共管理程序里。 邻里之间可以帮忙,但涉及车位这种稀缺资源,最好别只靠一句“咱俩说好了”。短期借用要看小区规约,长期使用要走公开程序,物业也要把规则摆明。

0 阅读:38
瑛子的分享日常

瑛子的分享日常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