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女子下楼扔垃圾,回来的时候电梯口两个醉汉在闹事,耽误了她十分钟,女子好不容易回到家,却发现门口的鞋盒里被人装了个监控! 2025年4月的某个晚上,宋女士像往常一样收拾好家中的垃圾,准备拿到楼下倒。她平时为了方便,离开时只把门虚掩着,却不料这个举措却为自己留下了隐患。 宋女士倒完垃圾后很快折返,却在乘坐电梯时,遇到了两个陌生醉汉。 同乘电梯的邻居也不认识他们,见醉汉神色恍惚、酒气熏天,大家只能等他们自行离开。 在人来人往的居民楼里遇到陌生人,本就不多见,更何况是两个醉醺醺的人呢?宋女士心中有疑惑,但还是很快回了家。 然而,就在脱鞋时,宋女士察觉到了异样,低头一看,自家的鞋盒里面赫然出现了一个摄像头,藏得很隐蔽。 宋女士大惊失色,想起了离开家时虚掩的门,和电梯前的两个醉汉,怀疑犯罪分子正是趁自己下楼倒垃圾时潜入家中,将这个摄像头安插进来的。 她很快报了警,并向民警报告了电梯门口的两位嫌疑人。 民警很快接手了这个案子,并调查了小区的监控。 监控显示,当天晚上,在宋女士下楼倒垃圾后,两个醉汉就出现在电梯门口,与众人纠缠几分钟后离开。可他们一离开电梯摄像头的范围,竟忽然变得健步如飞、神色如常,根本看不出是两个喝酒的人。 这一行为存在着重大嫌疑,民警很快锁定二人身份,并抓获了包括二人在内的第三人。 在民警面前,三个犯罪嫌疑人甲、乙、丙,垂头丧气地讲出了事情的全过程。 原来,就在不久前,甲受人委托秘密调查宋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后,甲掌握了宋女士出门和回家的时间,并意外地发现宋女士倒垃圾时经常不关门。 于是,他让朋友乙负责安装摄像头,趁宋女士下楼时偷偷潜入屋子;自己则拉上司机朋友丙,让他配合自己在电梯门口演戏,拖延住宋女士回家的时间。在确认乙安装完摄像头后,甲使了个眼色,带上丙一起离开了现场。 甲心中得意,原以为这件事万无一失,但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犯下的过错依然被发现了。 最终,甲某、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丙某另案处理。 从法律上看,犯罪分子在宋女士不知情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偷偷潜入了宋女士的住宅,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侵犯了宋女士的住宅安宁权。从行为性质上属于行为犯。 那么,为什么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来定罪,而不是偷拍、或者盗窃罪呢? 实际上,在罪名选择中,一般尊崇着几个原则: 第一是行为性质的确定。 嫌疑人非法侵入宋女士的家中,这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无论有没有让宋女士受伤害、或者让家里的钱财被偷,只要他不经过同意就进入别人家家门,都是非法入侵。 第二是牵连犯原则。 在本案件中,安装摄像头、或者摄像头造成的后果,是非法入侵的一部分,不会再单独定罪,除非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罪,这样才会单独定罪。 比如,2025年的某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以“私家侦探”为幌子,跟踪数名女子,并进行偷拍跟踪的行为,收集了对方大量信息,最终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两万元。 第三,从证据与后果来看,甲某等人虽然主观潜入,但所幸未构成受害者轻伤以上后果,不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同时,由于宋女士的及时发现,摄像头并未实际拍到隐私内容或个人信息,也并未进一步传播,尚不能单独认定为侵犯隐私类的罪名。 因此对于甲某等人来说,非法入侵住宅是证据最确凿、最能评价其危害性的罪名。 那么有人又会发问了,甲乙判处六个月是什么水平?又问什么会被判六个月,而不是拘役、或判处更长时间呢? 实际上,根据《刑法》的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六个月属于这一幅度中的中低刑期,主要考虑到了以下几个因素。 从犯罪情节来看,甲某等人不仅实现预谋好了要害宋女士,还提前踩点了好几个月,摸透宋女士的出行之后才行动。 甚至还在行动前给每个人分工、两个人负责转移视线,一个人负责潜入实施犯罪,很显然是有预谋的,并不是临时起意,因此情节更重,不能采取拘役,而是有期徒刑。 同时,考虑到乙某入侵的时间比较短,而且被宋女士快速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偷拍的目的因为被发现而没有完全得逞,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最后量刑比较低。 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招来、态度诚恳且认罪认罚,依法也可以进行从宽处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由此看来,故事中的甲某等人应该好好感谢宋女士,若不是她机警地发现了摄像头,阻止事态往更严重的方向发生,甲某等人将会招致更严重的后果,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渊! 无论如何,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底线,更要尊重人和人之间的边界。 有期徒刑是一个教训,为他们的人生敲响了警钟,也是法律最真挚的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