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丰,女子花了近6000元从网上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可刚过了半个月就丢了,这让

胡萝卜说法 2026-05-22 22:08:04

湖北咸丰,女子花了近6000元从网上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可刚过了半个月就丢了,这让女子很心疼,通过熟人、派出所各方打听,终于找到了拾得手机的人。可对方却死活不承认捡到了手机,之后又说手机弄丢了,变着法的说理由。这让女子相当头大,双方为此闹上法院。 (来源: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手机是刘某在月中买的,刚买来的时候,真是“捧在手里怕摔了,含在嘴里怕化了”,相当珍爱。可是就在一次刘某骑电动车出门办事的时候,可能因为裤兜太浅,手机从裤兜里掉出来了,刘某当时也没发现。 这年头,手机就像身上一个零件一样,手机不见了,刘某很快就发现了。于是就赶紧回头去找,但也找不到了。 刘某身边还有其他的苹果手机,就通过定位软件去找,结果发现手机在离自己家不远的一个小区,刘某在那个小区也有朋友,就赶紧通过朋友在小区群里发了一则消息,说谁捡到了手机,把颜色和型号描述了下,然后说返还必有重谢。但最后也是石沉大海,毫无音讯。 紧接着刘某就报警了,警方调取了附近的监控,很快发现,手机是在自己经过一段斑马线的时候掉落的。 之后一直车来车往。大概6分钟后,女子陈某走到附近,然后弯腰,从手机掉落的案发路口捡起了一个东西,直接离开了。 刘某觉得,手机被陈某捡走是铁板钉钉了,所以就各方打听找到了陈某。一开始刘某电话联系陈某。 陈某开始挺抵触这事儿,一直不承认捡到手机了,即便警方调解,说手机弄丢了要负责。陈某也说,自己没捡到就是没捡到,承担什么责任呢。双方为此不欢而散。 之后刘某又打电话给陈某,陈某还是不承认捡到了手机。说自己当时弯腰只是捡到的塑料袋。在多次软磨硬泡之后,陈某表示,确实捡到了手机,但是呢,手机已经丢掉了,如果要赔偿只赔1000元。 刘某就觉得,一开始你说没捡到,之后又说捡到了,最后又说弄丢了,话都被你说尽了。你必须赔偿!陈某说,丢了就是丢了,当时捡到的时候手机就坏了,有什么好赔偿的,你自己弄丢的,摔坏了,关自己什么事呢? 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就将陈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要么发还手机,要么赔偿自己手机原价5999元。 即便是在法院,陈某依然是说: 1.自己捡到的手机不一定就是刘某丢失的手机,因为刘某现在跑来找自己赔偿手机,不合理,也不合法; 2.现在刘某要自己赔5999元,当时捡到手机的时候,手机已经坏了,屏幕下方都不显示正常内容了,都无法使用了,该怎么归还呢? 可刘某却说: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你捡到了手机,甭管是坏了还是怎么着,要么应该保管,要么就该交给公安等相关部门,而且自己一丢了手机,就在你们小区群里发消息了,询问是否有人捡到了手机。 自己可以提供手机的网购订单,电子发票以及手机定位信息,业主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遗失手机的型号和价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通过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监控视频来看,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刘某主张的手机型号及价值,以及陈某拾得刘某所遗失手机的事实。 2.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陈某拾得手机后,未依法返还失主或送交相关部门,亦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案涉手机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刘某有权请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案涉视频可以看到,手机在被拾取前有被车辆碾压的情形,陈某拾取手机的完好程度无法认定,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手机折旧等因素,酌情判令陈某赔偿刘某损失4000元。 说来说去,还是那句话,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 对本案,您是怎么看的呢? (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图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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