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歼不是看被害人身上有多少伤,要考虑到被害人不愿意但被逼迫,或者不想受伤,甚至被诱导的情况,这个法律概念近几年是越来越到位了。
那么,用有没有伤和邻居亲戚知不知道来判定家暴,就和以前只用反抗伤痕来判定强歼一样,都是落后的思维。
只是没想到这么简单的道理,居然还需要不停地说。
法治日报曾经有写过【十年前,很多人还把家暴看作是“家事”“两口子打架”。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之初,在公众认知中“家庭暴力”几乎等同于“殴打”。那些没有肢体伤痕的伤害往往被视为“夫妻吵架”“性格不合”,甚至被一句“他又没打你”轻轻带过。】
我们社会很多人是用后果而不是行为判定暴力的。
比如得很严重了才觉得是暴力,这不止是婚姻关系,还在亲子关系中明显,打几下是教孩子,骂几句怎么了……
所以才有大量被家暴的妇女得不到认定且委屈。
当然,被家暴不是暴力的正当理由,社会也不推崇以暴制暴,法律上以暴制暴也是错误的。
但厘清家暴概念的误区还是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