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红星新闻报道,"想钱想疯了!"上海,一位八旬老人刚坐上公交车,还没来得及买票,才过两分钟就满头大汗、呼吸急促,没过多久就突发意外离世。司机紧急调头往派出所开,9分钟后救护车赶到,但老人还是没能救回来。事后,家属以公交车司乘没第一时间救治、未配备AED急救设备为由,告上法院索赔10余万。公交公司喊冤:老人上车没买票,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一年多后,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信源:新闻夜航---5月9日(发布)。八旬老人坐公交 2分钟后突然猝死!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11万,法院:公交无责!) 2024年12月16日清晨七点多,上海松江,一辆公交车刚刚驶出佘山汽车站。 车上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还没来得及买票,坐下不到两分钟,突然大汗淋漓、呼吸急促,很快就失去了意识。 售票员察觉异常后,拍肩、探查颈动脉、拨打120、调转车头开往与救护车约定的派出所门口,全程不过几分钟。 然而,老人最终还是因突发疾病离世,死因为猝死。 家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一年多后,他们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十一万余元。 家属的理由很直接:公交车上没有配备AED等急救设备,司乘人员也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心肺复苏之类的急救措施,错失了黄金抢救时间,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尽力救助”的法定义务。 公交公司这边也觉得冤枉。 老人上车后还没来得及买票就昏迷了,购票是客观不能,不是主观拒载。更关键的是,老人的离世完全源于自身突发疾病,和公交运营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售票员发现不对劲后,第一时间联系急救中心,主动改变行车路线去接应救护车,还帮着抬担架。 公司已经做了能做的,猝死产生的费用他们主动承担了,但超出合理救助义务的部分,不应该由公司赔。 这起纠纷的核心,其实就两个问题:客运合同到底成不成立?公交公司有没有失职? 法院在2026年5月8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说得非常清楚:老人无法购票是因为突发昏迷,这并不影响运输合同关系的成立。 但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伤亡如果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老人的猝死是自身疾病导致,跟公交公司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至于“救助不力”的指控,法院把时间线一五一十捋了一遍——从售票员发现异常到救护车赶到,一共就九分钟。 司乘人员没有医学背景,不可能像专业急救员那样实施心肺复苏或使用AED,这不能苛求。 法律规定的“尽力救助”,不等于要求公交车像救护车那样配备全套设备,也不等于要求售票员变成急诊医生。 他们在当时条件下已经用最快速度呼叫了专业救援,尽到了合理义务。 这件事在网上引发了不少讨论。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同情老人和家属,毕竟一条生命就这么没了。 但仔细想想,如果要求每一辆公交车都必须配AED,司乘人员必须全员掌握急救技能,否则出了意外就要赔钱,那公交公司只能提高票价、减少线路,甚至拒绝高龄乘客上车。 公共服务一旦被无限责任压垮,最后吃亏的反而是最需要它的人。 法律不能因为一个悲剧的发生,就让责任无限外延。 把每一次意外都变成一场索赔,看起来很有温度,实际上会把社会的保护网撑破。 好的制度,既要尽力而为,也要量力而行。它知道谁应该负责,负责到什么程度,也知道谁不该被苛求。 对家属来说,失去亲人的痛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法律驳回了赔偿请求,并不等于否定他们的悲伤。 反过来,法院也在用这种方式告诉所有人:有些风险就是无法预判的,有些意外就是没有“责任方”的。 我们当然要继续推动公共场所急救设备的普及,继续推广急救知识,但也不该因为一次意外就随意处罚那些已经尽力的人。 这个世界不是所有的不幸都必须有人买单。 有时候,接受无常本身,就是一种最笨拙也最真诚的尊重。


